浙经信技术〔2016〕297号
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柯桥区、上虞区)经信委(局)、财政局,省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的精神,促进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支持首台(套)生产企业为用户购买保险,鼓励订购和使用国产首台(套)装备产品,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市场,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实施方案(试行)》(浙经信技术〔2014〕422号)要求,决定开展2016年度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认定并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目前已设立并列入支持范围的保险险种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2个险种。
二、支持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支持对象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宁波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并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认定的2011年度(含)之后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生产企业。
(二)补贴标准
1、对重大成套设备生产企业的首台(套)设备保险费用支出给予补贴,补贴数量为1台(套),补贴比例不高于当年保险费的80%,补贴年限至设备用户验收合格止,最高不超过3年。
2、对单台(套)设备生产企业的前50台(套)设备保险费用支出给予补贴,补贴数量累计不超过50台(套),补贴比例不高于当年保险费的50%,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三、保费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保费审核
请相关保险公司在对企业首台(套)设备保险投保情况进行核实后,填报《年度浙江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1),并将汇总表分别报送至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浙江保监局,同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年度浙江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3、保单正本;
4、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
5、投保企业实际交付保费的支出凭证或复印件。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浙江保监局共同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其中由省经信委审核投保企业和产品领域符合度、由浙江保监局审核保单的合法合规性、由省财政厅确定保费补贴比例及额度。
(二)资金拨付
经审核确定后,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在2017年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一并下达,并由当地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企业。省属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企业。
四、其他要求
(一)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和配合,及时转发本通知,并积极发动企业投保,有效推进保险补偿工作的开展。
(二)相关保险公司要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对企业投保情况认真核实、及时汇总,提供准确的企业投保费用材料,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最佳效益。
(四)保监部门要加强对首台(套)保险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未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展不正当竞争及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等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追究保险公司相应责任。
(五)申报截止时间:此次申报补贴的保单签订时间原则上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请有关保险公司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于2016年10月8日前行文报送至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浙江保监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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