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来科技城、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有关企业:
为培育专利示范企业,提高企业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根据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杭区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办[2013]217号)精神,现组织开展2017年度余杭区专利示范企业申报与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企业申报
(一)申报条件
凡在我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均可申报:
1.企业管理层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较好地落实了专利示范工作任务,在同行、同区域企业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明显。
2.企业申请首件专利时间至今不少于两年且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3.专利管理制度健全。有专利管理机构和专利管理人员;建立了有效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信息利用机制,专利工作贯穿于企业技术、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
4.企业授权专利中有发明专利的其有效专利计分不少于15分、无发明专利的其有效专利计分不少于20分。上两年专利申请计分不少于10分或上一年专利申请计分不少于5分(其分值计算方法是:国内专利按发明5分、实用新型2分、外观设计1分计算,国外专利加倍计分;参加市级以上工业设计大赛按金奖每件8分、银奖每件6分、铜奖每件4分、优秀奖每件2分计算)。
5.专利实施率不低于50%,专利产品年产值不低于1000万(专利产品年产值占总产值80%以上的,实施率和专利产品年产值可适当放宽,但专利产品年产值不得低于500万)。
6.近两年企业未发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五年内未发生过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二)申报材料
1、余杭区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
2、企业专利制度和专利概况。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企业专利制度建设情况、企业专利申请授权以及保护情况、企业专利实施率及实施效益、企业开展专利工作的思路和设想(包括今年起三年内专利申请和示范提升计划)等;
3、授权和新申请(未授权)专利清单(见附件3),专利证书、新申请专利受理通知书和最后一次专利缴费收据复印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据为准);
4、2016年度企业专利实施产值证明和利税情况表(见附件4);
5、2016年度财务报表;
6、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诺书(见附件5);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示范企业复审
(一)复审企业
根据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杭区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办[2013]217号)有关要求,今年的复审工作主要针对2014年认定的区级专利示范企业,不包括已经晋升为市级(含)以上的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名单详见附件6)。
(二)复审材料
参加复审的企业要以2016年末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余杭区专利示范企业复审表》(见附件2)的各项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知识产权办公室将根据上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对复审不合格或不按要求上报复审材料的单位从示范企业名单中删除。
三、 报送要求
申报与复审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同时报送整套材料PDF电子版)请于4月7日前报送至余杭区知识产权办公室。
附件1:余杭区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附件2:余杭区专利示范企业复审表
附件3:企业有效专利清单及新申请(未授权)专利清单
附件4:2016年度专利实施产值证明和利税情况表
附件5:企业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诺书(模板)
附件6:参加复审的余杭区专利示范企业名单
杭州市余杭区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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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国:88916702-608、1377757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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