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开展2017年度“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的标准,请我区企业对照认定申请条件积极申请,并填写“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滨江区市场监管局信用办,并由滨江区市场监管局信用办初审签署意见后,再上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材料提交截止时间:6月底。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1.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2.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
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工作,促进企业树立信用意识,加强信用管理,推进我市企业信用建设,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管理办法( 试行) 》,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是指经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育、认可,信用管理机构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管理效应明显、社会信用形象良好、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企业的特性和需求,实施相应的培育扶持政策和措施,引导企业通过强化信用管理提高核心竞争力,发展成为信用形象良好、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并以典型引路,积极推进我市企业信用建设。
第四条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参
与的方式进行。杭州市范围内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核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活动。
第五条纳入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 杭州市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A 级,具有良好的信用形象;
( 二) 企业未被列入国家、省、市失信黑名单;
( 三) 企业自身对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有较强意愿和需求;
( 四) 企业信息化基础较好,具备较完备的信息化管理条件和较成熟的信息化管理经验;
( 五) 企业管理层信用建设理念强,改革创新能力强。第六条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4 月底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
( 二)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管理层情况、企业财务状况,近年来的经营管理情况、企业发展前景等;
( 三) 企业信用管理建设情况,包括企业客户管理情况、合同管理情况、应收账款管理情况、企业对外信用形象、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等;
( 四)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五) 企业信用管理相关制度;
( 六) 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贷信用情况的证明或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
( 七) 企业信用管理人员配置及资质证明;
( 八) 企业获得县级及以上“ 守合同重信用” 、驰( 著) 名商标、知名商号等称号及其它相关荣誉证明;
( 九) 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2 份上交至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联席工作会议的方式根据条件确认培育对象。
第七条纳入培育对象的企业应当积极强化内部信用管理,树立外部信用形象。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牵头对培育对象进行相关培训,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开展信用指导。
第八条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联席工作会议将参照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评估指标体系参考标准,对参与培育的企业通过测评、答辩、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信用状况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帮助企业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提高信用管理水平。评估工作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具体评估标准由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结合本市实际,逐年修订印发。
第九条经培育符合下列条件并经评估合格的,授予“ 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 称号:
( 一) 杭州市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A 级;
( 二) 诚实守信、文明经营,社会认知度高;
( 三) 企业重视信用管理工作,信用管理水平高;
1、信用管理组织健全。企业内部设有信用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信用管理师等专业人员,并具有明确的职责和良好的协作;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政策与制度完善,并能有效运行;企业内部建立客户档案数据库。
2、信用管理制度执行到位。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在授信过程中使用信用产品;合同管理规范;对应收账款进行分析并执行有效的催收。
3、信用管理效应良好。企业销售变现天数短,合同履约率高,呆帐率低,逾期账款少,交易增长额较高。
( 四)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社会信用形象良好。
1、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 三无” 产品,连续三年无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
2、企业在银行信用、质量管理、依法纳税、劳动用工等方面社会反映较好。三年内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的不良行为记录及在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无信用不良记录。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良好,没有失信记录,并获得一定的社会荣誉。
第十条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当积极推广信用管理成功经验,传播诚信经营理念,参加相关公益活动,切实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联席工作会议单位应当积极向社会推介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争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有关社会组织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授予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 个月,企业应提出有效期续展申请,并提交《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由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联席工作会议重新确认;符合条件的,有效期续展3 年。
第十三条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定期牵头组织对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回访和检查工作,定期进行测评,并将检查及测评结果作为续展确认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纳入培育对象的企业在培育期间,在杭州市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上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由A 级变化为其他等级的,责令退出培育活动;已授予“ 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有效期限内在杭州市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上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由A 级变化为其他等级的或被国家、省、市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由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联席工作会议取消认定,并予以公告,相关情形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杭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区、县一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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