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发条〔2017〕74号
各有关单位,有关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根据《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75号)2年责任期考核的要求,我厅将对2015年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见附件1)开展责任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方法
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采集考核指标数据,根据签订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责任书》内容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程序主要包括考察现场、审查资料、专家评议、形成考核意见、确定评价结果等。
二、考核准备工作
请各到期列入考核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以下要求完成考核准备工作:
(一)责任期建设运行情况填报。于2017年6月15日前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完善数据信息和佐证材料,网址:http://www.zjsti.gov.cn,数据统计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 3月31日。
(二)考核材料准备。按附件2要求准备考核材料,其中工作总结报告根据《工作总结报告编写提纲》要求撰写。
(三)专项审计。由依托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对责任期经费收支情况以及责任书规定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模板见附件3。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在省科技厅确定的中介机构库中选择;依托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选择的中介机构还需同时在省财政厅“2015-2016年度省级会计检查、审计、财政专项业务检查定点服务供应商名单”内。
(四)纸质材料报送。考核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核盖章、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签字后,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式一份报送省科技厅条件处。
附件:1.到期列入考核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
附件:2.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责任期考核材料模板
附件:3.浙江省科技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模板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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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国:88916702-608、1377757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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