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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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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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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为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进一步简政放权,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增强创新驱动发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进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项目评审立项前移一年、合同签订前参照预算申请提前拨付使用部分项目经费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三)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为15%,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2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5%,社科、软科学、自然科学基金和软件类科研项目按全额的30%,国家补助项目按国家规定比例;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四)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在项目实施计划期间可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五)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有别于财政拨款科研项目管理方式,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项目研发团队可按约定获得劳务报酬,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不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七)合理分配职务科研成果转化收益。科研成果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得低于70%,并鼓励成果优先在省内转化。高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或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校、科研院所等拥有的专利,单位在专利授权后超过一年未实施,且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签订实施专利协议的,发明人(设计人)可实施该项专利,所得收益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八)扩大人才科研自主权。推进以项目负责人制为核心的科研组织管理模式,让领衔科技专家享有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动权。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任务的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三、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咨询、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九)改进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十)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会议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十一)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咨询费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科研类咨询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咨询费开支标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十二)改进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定参与论证的专家,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简化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不再提供单位内部会商意见,但应将单位内部会商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省财政厅将予以优先审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省财政厅、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十三)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仪器设备涉及进口的,如已列入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浙江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的,可以直接采购;未列入清单的进口仪器设备,可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省财政厅、杭州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四、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十四)扩大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发改委、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负责)

(十五)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指导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五、规范管理,改进服务

(十六)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十七)加强统筹协调,精简检查评审。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省科技厅、省社科联等、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负责)

(十八)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调查研究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或无法使用公务卡,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六、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十九)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社科管理部门结合社会科学的规律和特点,与省财政厅研究制定细化的操作规则或管理办法。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横向课题经费、设备购置费、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等内部管理办法,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省社科联、项目主管部门、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十)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审计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本实施意见所称项目承担单位,指承担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并使用财政科研经费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包括医疗机构在内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项目主管部门,指立项支持承担单位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活动的有关部门。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承担省级科研类项目涉及的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基本建设,可参照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政策执行。

立项时签订的合同期至2016年12月31日(含)前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适用本政策措施;2017年1月1日(含)后尚在合同期内或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的科研项目的科研项目均适用本政策措施。

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政策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也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确保将中央和省的改革精神落到实处。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项目申报表格及相关政策奖励咨询请咨询:

李振国:88916702-608、13777571450

叶恩奇:88916702-605、1890651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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