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经信电子〔2016〕332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4〕21号)精神,按照《浙江省信息经济发展规划(2014-2020年)》(浙发改规划〔2015〕70号)、《全省推进信息经济发展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信办发〔2016〕4号)和浙江省创建国家信息经济示范区等要求,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2017年省级信息经济发展示范区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标
以着力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加快发展信息技术产业为支撑,以完善“云+网+端”新设施,推动“互联网+”融合应用为主线,积极探索符合信息经济创新发展的新体制、新机制和新模式,激发创业创新活力,推进重点地区信息经济创新发展,打造全省信息经济发展的先行区和示范区。通过创建一批省级信息经济发展示范区,实现信息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增长15%以上,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不断提高;创新能力显著提高,新产品产值率达到50%以上;融合应用水平不断提升,两化融合指数、信息经济发展水平指数居全省前列。
二、重点任务
新创建10个左右省级信息经济发展示范区(其中宁波2个),建设周期为3年(2017-2019年)。聚焦信息经济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选择物联网、云计算及大数据、智能硬件、电子商务、数字内容、互联网金融、智慧物流、信息安全等领域,开展信息经济发展示范区创建工作,培育建成一批信息经济发展重点领域的示范项目、重大工程和公共服务平台。
三、申报要求
(一)创建实施主体
创建实施主体为各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创建工作。
(二)申报条件
1.主导或特色产业明确。在全省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或品牌技术优势,原则上2015年信息经济核心产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亿元。对具有较好产业发展前景、能够引领未来产业发展或具有明显的区域发展特色的地区适当放宽条件。
2.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发展能力突出,产业带动性较强,具有良好的产业生态圈。2015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3%以上。
3.信息经济发展水平处于全省前列,信息经济发展指数位列全省各县(市、区)前50位或所在地市前5位(如所在地市下属县(市、区)总数6个及以下的,应位列所在地市前3位)。
4.培育建成公共服务平台1个以上,培育建成信息经济重点领域的示范企业或项目10个以上。
5.优先支持信息经济相关应用示范试点区、省级信息经济特色小镇的地区申报。
四、方案编制要求和申报程序
(一)方案编制要求
方案应涵盖产业现状、优势及条件、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实施路径、保障措施等内容,具体要求见《2017年省级信息经济发展示范区创建方案编制指南》(附件)。
(二)申报程序
符合相关条件的市、县(市、区),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由当地政府行文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同时抄送设区市经信委。各设区市经信委提出本地区推荐意见并报省经信委。方案一式两份于2016年10月30日前报省经信委,并将电子文档申报材料发送至zjdzxxb@163.com。
五、评审确定办法
针对各地报送的创建方案,由省经信委围绕发展基础与优势、目标任务、实施路径、工作举措等进行初审,并联合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方案论证,按照竞争性分配结果,择优选择不超过10个市、县(区)开展示范区创建工作,示范区名单经相关程序公示后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
六、支持政策
(一)资金补助。根据评定结果,从2017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分档给予补助(宁波地区酌情自行安排),用于推进信息经济发展示范区创建工作。
(二)资金用途。各有关政府要确保支持资金用于示范区创建方案中明确的相内容,不得挪作他用。
(三)绩效评价。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将对示范区建设情况定期进行跟踪督查和综合评价。对于按要求建设,效果明显,评价结果排名居前的示范区域,将给予通报表彰。对于达不到建设要求,不按要求使用资金的示范区,将给予通报批评,建设期满仍达不到要求的收回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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