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转升办〔2017〕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推进“腾笼换鸟”和去产能有关工作部署,全面落实《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方案(2016-2017年)》(浙政办发〔2016〕79号)、《关于下达2017年度“腾笼换鸟”有关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浙转升办〔2017〕14号)明确的各项目标任务,特制定《2017年度浙江省“腾笼换鸟”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转升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信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保厅
2017年度浙江省“腾笼换鸟”考核办法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定不移持续深入打好经济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精神,为深入推进“腾笼换鸟”和去产能工作,合理评价各地工作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要求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切实将“腾笼换鸟”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和全面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振兴实体经济的重要抓手,完善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责任落实的工作考评机制,不断提升“腾笼换鸟”工作水平,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发展。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包括去产能、盘活存量土地、腾出用能空间、环境污染治理、推进“换鸟”提质等目标任务和工作完成情况。
(三)考核办法。考核主要采用量化考评,设置去产能、盘活存量土地、腾出用能空间、环境污染治理、推进“换鸟”提质五个考核评价指标,权数总值设为100。各市、县(市、区)“腾笼换鸟”考核得分=去产能完成情况(20%)+盘活存量土地完成情况(10%)+腾出用能空间完成情况(10%)+环境污染治理完成情况(10%)+推进“换鸟”提质(50%)。其中,去产能、盘活存量土地、腾出用能空间、环境污染治理四项指标年度完成情况分别由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组、用能优化配置工作组、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组进行考核打分;推进“换鸟”提质由省转升办组织省级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数据、台账及资料进行考核计分(考核评分标准参见附件)。
三、工作程序
(一)每年初,各市政府将省核定并下达的“腾笼换鸟”有关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市、区),同时分别报省转升办及各工作组组长单位。
(二)次年1月底前,各市、县(市、区)对全年“腾笼换鸟”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各市对本市及所辖县(市、区)“腾笼换鸟”考核指标相关数据、年度工作总结进行汇总审核,并根据本办法对所辖县(市、区)“腾笼换鸟”工作开展考核评价,将相关数据和证实性材料、自查报告、考核评分结果一并报省转升办。同时,各市以所辖县(市、区)考核评分结果为依据,按得分从高到低推荐考核优秀单位,推荐单位GDP增速、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速均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次年2月,省转升办根据需要,组织考核检查组对各市、县(市、区)年度“腾笼换鸟”、去产能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并会同相关省级部门做好数据汇总、评价排序和审核工作。
四、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确定。各市、县(市、区)年度“腾笼换鸟”工作情况纳入省对市县目标责任制考核。根据对各市、县(市、区)考核结果,省转升办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审核拟定年度“腾笼换鸟”先进市、先进县(市、区)名单,报省政府审定。
(二)奖励资金安排与监督。对经评定的年度“腾笼换鸟”先进市、先进县(市、区),由省财政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统筹用于“腾笼换鸟”、去产能、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等方面;对宁波市及所辖县(市、区)考核评定为先进的,奖励标准及资金由宁波市自行确定。省转升办根据“腾笼换鸟”先进市、县(市、区)工作情况,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审计。对虚报“腾笼换鸟”工作实绩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先进称号,收回考核奖励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相关政策奖励详情请咨询:
李振国:88916702-608、13777571450
叶恩奇:88916702-605、18906511383
或微信最下方留言咨询


长按请关注绿纽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