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信息光电高新区、相关企业:
根据《义乌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义经信技装〔2017〕*号)文件要求,现将2017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企业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业企业。
二、工作安排
1.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企业按照《义乌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要求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申请认定材料包括:《义乌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义乌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2015年-2016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专项审计财务报表.
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17年6月30号前推荐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市经信委组织专家或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核查和综合评审,并形成综合评审结果。
4.市经信委会同市对综合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公布。
三、相关要求及事项:
1.请各镇街收文后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做好认定(评价)工作。
2.《义乌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及有关评价材料的表格、填表说明和填写要求可从市经信委网站“公告通知栏”(http://jxw.yw.gov.cn/)下载。
3.请各参加评价企业按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填写所需材料,并为其真实性负责。
义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3月27日
附件:义乌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142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义乌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浙委办函〔2007〕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义乌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政办函〔2007〕4号)精神,结合义乌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是以工业企业为主体,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竞争能力,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区域内起重要导向作用的示范体。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是加快全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
1、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2、产品和技术的决策咨询;
3、产学研联合和对外合作交流;
4、技术型人才吸收、凝聚和培训;
5、产品、技术的服务;
6、行业和区域特色产业的服务。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
第六条 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市内同行前列。
第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开发经费有保障。每年投入的技术开发经费总额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
第八条 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一般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独立核算的行业技术中心(为区域或行业提供技术研究、设计、开发和公共技术服务的专业性科研机构或公共服务平台)销售收入不作规定。
第九条 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第十条 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直接从事技术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从事技术开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第十一条 企业与一家以上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第十二条 企业经济效益良好,认定前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偷漏税行为、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等。
第四章 认定
第十三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四条 企业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义乌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义乌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二)及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于每年6月30日前推荐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核查和综合评审,并形成综合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综合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公布。
第五章 评价
第十七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八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包括:《义乌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二)、《义乌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三),于考核年度的6月底前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实地抽查或集中核查),并形成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二档。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撤销其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
2、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3、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企业有重大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以及环保事故等行为。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上报的认定、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认定资格;已被认定为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认定。
第二十三条 撤消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确需更名、重组的,由企业提出变更申请,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优先推荐列入省、市级重点项目计划。
第二十六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是推荐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 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按市政府政策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原金华市企业技术中心列入市企业技术中心一并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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