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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关于杭州市科委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事后资助)管理的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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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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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浙科发成〔2017〕 179 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国家科



       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事后补助项目)是指以企业为主承担,事先立项并签订合同,利用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开展处于准备、启动或在研阶段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结束或完成后,按研究开发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的项目。

      现就项目经费管理及验收审计要求明确如下




政策依据参考

     1、《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杭科计〔2016〕137号)

  2、《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杭科计〔2016〕136号)

  3、《关于杭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变更、预算调整等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杭科计〔2017〕34号)

  4、《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2〕357号)

  5、《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48号)


项目经费管理注意事项

   1、项目实际总投入。项目投入预算的下调幅度,原则上不超过原合同书规定的25%,且调整后的项目投入预算应符合立项条件。

        2人员经费中列支的人员应与合同项目组人员保持一致,并按工作量进行合理分摊。如有人员变动或经费支出与预算相比增减超过20%的,需事先经市科委同意备案。

        3设备费中购置的设备应与合同中明示的设备一致。如确因研发需要增添变更设备购置的,或购置费与预算相比增减超过20%的,需事先经市科委同意备案。

        4、合作与协助交流费中支付的合作费用,收款单位应与合同中的合作单位名称一致。单个合作单位合作经费超过20万元的,需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单个合作单位合作经费超过50万元的,验收时还需提供合作经费使用决算专项审计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如确应研发需要增减合作单位的,或合作经费与预算相比增减超过20%的,需事先经市科委同意备案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核拨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合作单位应当对核拨经费独立建账,单独核算,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审计要求

     

 ☛ 1、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到期24个月以内,委托杭州市政府采购审计类项目入围审计事务所出具其项目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详见附件二)

        2、事务所应严格按照上述相关政策依据及经费管理要求,对项目经费在承担单位财务核算体系内是否进行独立核算,项目经费投入情况及合同书规定的经济指标执行情况发表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格式需与我委提供的审计模板一致(详见附件三)。审计中对项目投入的审核应严格按照《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规定的使用要求予以确认。


其他

     

 ☛ 农社类主动设计项目(后补助项目)管理及审计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相关政策奖励咨询请咨询:

杭州地区:叶恩奇:18906511383

                 黄煜平:15372018168

园区合作:倪永斌:13067851966

                 姜玉叶:18268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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