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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新雏鹰”企业培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9日
杭州市“新雏鹰”企业培育管理办法
为加强科技企业源头培育,完善科技企业成长链条,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创新推动未来产业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标
到2027年,围绕五大产业生态圈和我市重点发展的未来产业领域,着力培育300家左右“新雏鹰”企业,开辟新领域新赛道,塑造新动能新优势,为杭州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认定条件
申报认定“新雏鹰”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杭州市内注册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2.企业产品(服务)属通用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类脑智能、合成生物、低空经济、前沿半导体、未来网络、空天信息、元宇宙、未来医疗、氢能与储能、前沿新材料、柔性电子、量子信息等重点发展的未来产业领域。
3.企业上年度研发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且上年度研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0%。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申请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知识产权数不少于3件(其中授权不少于1件),或企业通过PCT国际专利申请数不少于1件。
5.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项:
(1)企业研发团队核心成员为杭州市D类(含)以上高层次人才不少于1人或落地项目(成果)获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含)以上奖励。
(2)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或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
(3)企业累计获得股权融资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不低于2000万元。
6.企业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申报程序
1.自主申报。申报企业对照认定条件,按申报要求准备与提交申报材料。
2.审核推荐。区、县(市)科技局对所在区域申报企业运营状态、信用等情况以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提交推荐名单。
3.组织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4.公示发文。根据评审情况,择优提出“新雏鹰”企业拟认定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进行核实处理。
四、支持政策
1.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新雏鹰”企业,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2.研发支持。“新雏鹰”企业纳入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覆盖范围,按其年研发投入总量或增量给予分档分类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
3.科技保险。支持“新雏鹰”企业购买科技研发、成果转化风险类科技保险,按不超过年度实际保费的50%给予保费补助,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
4.活动支撑。举办“新雏鹰”企业训练营,搭建多元化交流服务平台。推动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文献平台开放共享。
五、日常管理
1.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新雏鹰”企业的认定评价、业务指导;各区、县(市)科技局负责本区域内“新雏鹰”企业的申报推荐、日常服务等工作。
2.每年6月底前,“新雏鹰”企业应填报上年度发展情况。在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时,“新雏鹰”企业应向注册地的区、县(市)科技局和市科技局报送相关信息。
3.通过认定的“新雏鹰”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新雏鹰”企业年度评价工作。
4.“新雏鹰”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3个月内告知注册地的区、县(市)科技局。各区、县(市)科技局应组织审核,开展实地核查,将审核意见报送市科技局。
5.“新雏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新雏鹰”企业资格:
(1)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3)无故连续两年不报送年度发展情况的。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办法涉及财政扶持经费由市与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企业是科技创新主体。为加强科技企业源头培育,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创新推动未来产业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市科技局制定了《杭州市“新雏鹰”企业培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3〕9号)
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78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函〔2024〕16号)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本《办法》围绕主要目标、认定条件、申报程序、支持政策、日常管理、附则等6个部分提出具体政策条款。
1.“主要目标”,明确了“新雏鹰”企业的培育意义及到2027年培育300家左右的具体目标。
2.“认定条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设置了成立时间、产品(服务)领域、研发人员占比、知识产权等基本条件;二是从研发团队核心成员、研发投入额、市场融资等三个维度设置了体现硬科技属性的选择条件。
3.“申报程序”,明确了“新雏鹰”企业的认定的流程与要求,包括自主申报、审核推荐、组织评审和公示发文等4个环节。
4.“支持政策”,主要从认定奖励、研发支持、科技保险、活动支撑等4个方面提出了鼓励与支持“新雏鹰”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条款。
5.“日常管理”,明确了“新雏鹰”企业的跟踪管理,包括市区两级科技部门的工作职责、企业年报和重大事项报送制、取消“新雏鹰”企业资质的触及条件等。
6.“附则”,明确《办法》的实施时间,其中涉及财政扶持经费由市与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四、适用对象
杭州市注册登记的科技企业。
五、注意事项
1.本《办法》中的“新雏鹰”企业,与《关于印发<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杭科高〔2020〕71号)中的“雏鹰企业”非延续关系,两者无直接关联。
2.申报认定企业须为有效期内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3.企业获得核心知识产权方式为自主研发,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六、关键词解释
1.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由业务归口的省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文备案认定的企业。
2.省科学技术奖,以浙江省为例,为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项,包括浙江科技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陈希杨
联系电话:0571-8525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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