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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关于开展2018年拱墅区区级众创空间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拱墅区】关于开展2018年拱墅区区级众创空间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绿纽科技专精特新服务平台
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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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众创空间:为了进一步做好2018年度区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工作,提升创新创业孵化平台服务能力,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决定组织召开拱墅区区级众创空间预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各众创空间:

       为了进一步做好2018年度区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工作,提升创新创业孵化平台服务能力,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决定组织召开拱墅区区级众创空间预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时间和申报对象

 ☛  我区拟于四月底至五月初组织开展2018年区级众创空间申报评审工作,请拟准备申报2018年拱墅区区级众创空间的单位认真做好预申报工作。

     ☛  预申报对象:截止2018年3月前,在我区创建运营的众创空间和创新创业平台


要求

  1、评审标准参照《拱墅区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执行。

2、请拟准备申报2018年区级众创空间的单位于3月30日前将《2018年度众创空间信息采集表》发至hzgskj@126.com。

        3、请各众创空间认真筹备申报材料及课件,为下一步正式申报做好材料准备工作。

附件1、《拱墅区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2、《2018年度申报区级众创空间信息采集表》

 

                               拱墅区科技局

    

附件1:拱墅区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营造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加强对众创空间的建设与管理,根据省市《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杭州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和《拱墅区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大力推进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精神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区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拱墅区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主体。

2.具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或集中孵化场地,如为租赁场地,租期须在一年以上。

3.设立有一只面向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的创投基(资)金或签约长期合作的基金,额度不低于300万;申请认定时需入驻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5家以上,且投资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1家(个)以上;认定后每年投资创客企业(项目)1家(个)以上。

4.拥有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企业管理运作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5.为创客企业(项目)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空间和宽带网络服务;

6.创业服务主题明确,特点突出,有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客企业(项目)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二)创客企业(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1.众创空间可入驻创客企业或项目。创客企业应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入驻时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注册资金不超过300万;创客企业(项目)在众创空间内培育时间不超过12个月。(创客项目如进行工商登记的,则应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成立)

2.创客企业(项目)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或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

3.创客企业(项目)研发的项目或产品,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

(一)区科技局负责对全区众创空间建设进行规划管理和业务指导,是全区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构。各街道、园区负责对辖区内的众创空间进行管理指导。

(二)区科技局每年组织开展区级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和考核工作。认定、备案和考核情况作为众创空间扶持政策执行依据。

1.认定。每年定期发布众创空间认定征集通知,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认定工作,经专家评审、行政决策、公示等程序确定区级众创空间认定名单。

2.备案。开展众创空间备案工作,对众创空间及其创客企业(项目)发展情况、投资贷款情况以及创业活动开展情况等进行备案。

3.考核。开展众创空间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创客企业(项目)孵化情况、毕业企业和退出企业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孵化绩效等。对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暂停享受次年扶持政策;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取消区级众创空间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三、众创空间的资金管理

加强经费使用监督管理。众创空间应确保财政资金使用依法合规。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骗取专项资金的众创空间、创客企业(项目)、投资机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5年内申报各类科技财政资金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附则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30日起施行,执行期3年。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拱墅区科技局      拱墅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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