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经信技投〔2017〕104号
各县(市、区)经信(商)局(委),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金义都市新区招发局,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经发局,有关单位、企业:
为规范金华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实施与管理,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金华市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金经信技投〔2012〕236号)基础上,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金华市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金华市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版)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附件
金华市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2017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自主技术创新,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规范市级技术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立项和实施以企业为主体,以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为目的,以国家、省相关政策导向为指导,以技术创新专项形式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 项目围绕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核心和关键共性技术,以智能制造为导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特色优势产业提升、产学研合作攻关、引进技术消化创新等内容,突出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扶持。
第四条 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管理环节严格执行技术保密规定,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章 项目立项与实施
第五条 项目类别包括:1.关键共性技术(产品)攻关项目;2.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技术攻关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金华市技术创新项目申报表》(附件1),报送至所在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经信部门)。
第七条 项目采取资格申报制。申报主体为区域内独立法人企业,申报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自主技术研发能力或与相关技术研发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每年可申报2只项目,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技术攻关项目的企业原则上应设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第八条 县(市、区)经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技术发展方向以及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年度申报重点和专项申报要求,严格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择优上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查。
第九条 市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集中评审,对符合金华市产业发展重点,产品、技术有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给予立项。
第十条 项目一经立项应按计划任务书要求组织实施,研发时间原则上要求自立项起,当年内完成,对技术含量高、开发难度大的项目,可延期1年,生物医药类项目可延期2年。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负责项目的归口管理、指导、督促和服务工作。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从申报推荐至验收全过程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是指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所开发产品技术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市区项目由市经信委组织验收,县(市)项目由各地经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结果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评价项目(产品、技术)是否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准入标准等;
(二)评价项目(产品、技术)的性能、标准的采用和制定、生产工艺条件以及技术的先进水平;
(三)评价项目产品投产、技术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
(四)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申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产品、技术)符合金华市工业发展重点,实现销售,有推广、应用的价值;
(二)项目要取得相应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以下简称专利)支撑。
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技术攻关项目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验收时授权或申请受理发明专利1件(含)以上;
2.项目验收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2件(含)以上。
关键共性技术(产品)攻关项目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验收时申请受理发明专利1件(含)以上;
2.项目验收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件(含)以上。
(三)项目承担企业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四)项目产品技术指标达到或基本达到计划任务书要求,同时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
(五)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六)符合国家节能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七)项目产品实现销售,经济指标需完成立项指标的60%以上。
(八)项目验收根据各项指标实现情况可作通过验收,降低一档通过验收,或不予通过验收。
第十六条 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验收或现场验收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验收组织单位在专家库随机抽定相关行业专家组成验收组,以会议形式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二)现场验收:是会议验收的补充,对需现场查看的项目组织验收组现场考察。
(三)验收组组成:
1.验收组应由与所验收项目无重大和直接相关利益关系的专家组成;
2.专家应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技术经济专业类高级职称;
3.验收组成员应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4.验收组成员一般3-5人,主要由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
5.直接参与本项目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验收组。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验收组,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1名。
第十七条 验收程序:
(一)申请。项目承担单位自审已具备验收条件后,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提交《金华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以下验收资料:
1.验收工作大纲;
2.承诺书(包含项目真实性承诺及符合环保和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承诺);
3.项目计划任务书;
4.项目技术和工作总结报告;
5.项目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由法定机构出具,至验收申请之日起1年内有效);
6.两个以上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至验收申请之日起半年内有效);
7.产品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及标准审查报告;
8.自主知识产权实施情况,包括专利申报、受理和授权情况;
9.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及投产条件报告(由属地经信主管部门出具);
10.产品的销售明细及主要发票复印件;
11.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技术攻关项目需提供产品销售财务审计报告。关键共性技术(产品)攻关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确定需审计的范围。
(二)预审。县(市、区)经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预审。
(三)复审和验收。市经信委根据预审单位的意见,开展复审,符合条件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通过后,组织单位将验收意见及有关资料报送市经信委,核发《金华市技术创新项目验收证书》(附件3)。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区项目主要依据《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市委办〔2012〕47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现代产业体系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的通知》(金政发〔2016〕40号)等文件精神兑现扶持政策。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可根据当地政策,对已完成的市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予以政策扶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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