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园区,众创空间: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众创空间建设,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众创空间建设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8〕1号)等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2018年拱墅区区级众创空间评审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
☛ (一)申请认定区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拱墅区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主体。
2.具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或集中孵化场地,如为租赁场地,租期须在一年以上。
3.设立有一只面向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的创投基(资)金或签约长期合作的基金,额度不低于300万;申请认定时需入驻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5家以上,且投资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1家(个)以上;认定后每年投资创客企业(项目)1家(个)以上。
4.拥有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企业管理运作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5.为创客企业(项目)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空间和宽带网络服务;
6.创业服务主题明确,特点突出,有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客企业(项目)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二)创客企业(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1.众创空间可入驻创客企业或项目。创客企业应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入驻时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注册资金不超过300万;创客企业(项目)在众创空间内培育时间不超过12个月。(创客项目如进行工商登记的,则应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成立)
2.创客企业(项目)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或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
3.创客企业(项目)研发的项目或产品,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
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公章不可复印)。
2、申报单位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地提供产权证书复印件,属委托经营或整体租赁的提供委托协议书或租赁证明复印件;申报单位孵化场地平面图复印件。
3、申报单位需提供为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提供服务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所服务创业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所服务企业公章(公章不可复印)。
4、申报单位举办标准化创业培训课程、品牌化活动、创业导师私董会、分享交流活动等创业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照片、新闻报道等。
5、申报单位为创业团队/企业提供产品和技术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服务合同、发票等。
6、申报单位与投融资机构签订的金融服务合作协议复印件;举办投融资活动的证明;申报单位服务创业团队/企业获得融资的证明材料(包括股东会决议、投资人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银行进账单等)。
7、聘请创业导师的合同或聘书复印件。
8、申报单位获得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9、众创空间基金投资所孵化的企业(项目)证明文件复印件。
10、其他证明材料。
11、众创空间简介。
10、申报参评2018年度拱墅区众创空间汇总表
三
受理时间及受理部门
申报单位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为截止至2018年4月的内容。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23日, 逾期将不予受理。
各申报单位在申报截止时间前将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六份经街道盖章后递交至拱墅区科技局科技发展科办公室(台州路1号,1516办公室),并将申报整套材料电子版发至hzgskj@126.com。
附件:1、《拱墅区众创空间申报书》
2、《2018年度拱墅区众创空间评审申报汇总表》
拱墅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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