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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2〕197号)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和2021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4〕217号)等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工作和2021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条件标准
(一)2024年度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1.应在浙江省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应满足《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规定所申报类型的各项条件和标准;
3.申报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4.已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不再推荐。国家引才计划专家创办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
(二)2021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条件
1.近三年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且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规定条件和标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1)未按规定参加复核;
(2)近三年内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或严重失信、偷税漏税;
(3)企业存在申报数据造假;
(4)不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条件和标准。
组织实施
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按要求上传电子佐证材料。各市经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在省经信厅下发分配名额内推荐上报。省经信厅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按照一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被评价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未完成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
相关要求
(一)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需组织复核(2021年度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目前已取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荣誉的也需参加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为加强扶持政策衔接,复核通过名单未公布前,原2021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继续有效,复核结果名单公布后,原称号自动失效,有效期重新计算。
(二)申报采取线上填报和线下报送相结合方式。线上和线下数据要保持一致。《申请书》封面“推荐时间”统一填“2024年11月”,推荐单位“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2024年度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线上申报认定工作和2021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工作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前(24:00关闭申请通道),请企业在系统申报通道截止时间之前填报相关内容,并按要求上传佐证材料(见附件5)。
(四)请企业于11月13日下午5点前,将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书纸质版一式二份,佐证材料一式一份(需单独装订)报送至临平区经科局产业培育中心(因材料量大且需当面审核,请勿快递)。为避免材料替换,建议在系统初审通过后再递交纸质材料。
联系方式
临平区经科局产业培育中心:
89532749/89532736/89532733。
申报材料报送地址:临平区南苑街道河南埭路32号314/316室(因材料量大且需当面审核,请勿快递)。
附件
1.2024年度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书
2.2021年度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申请书
3.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4.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5. 2024年度申报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佐证材料模板

来源:临平新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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