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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国家数字经济示范省建设实施方案和五年倍增计划等文件要求,为科学评价全省各地数字经济发展情况,省经信厅、省统计局制定了《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统计局
2018年12月29日
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
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统计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国家数字经济示范省建设实施方案和五年倍增计划等文件精神和省领导相关工作指示的要求,为科学评价全省各地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对象为全省及各市、各县(市、区)。
第三条 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价理念,坚持系统性和导向性相结合、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全面性和重点性相结合、动态监测和集中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综合评价。
第四条 评价指标体系设定5大类,10个一级指标和30个二级指标,权数总值设为100。具体指标详见附件1。
5大类分别为基础设施、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新业态新模式和政府与社会数字化,权重分别为20、28、22、15和15。
10个一级指标分别为网络基础设施、数字网络普及、创新能力、质量效益、产业数字化投入、产业数字化应用、电子商务、数字金融、数字民生和数字政府。
评价内容将根据数字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目前基础上逐步补充、完善,并纳入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评价方法
(一)各评价指标按照重要性采用专家调查法后确定权重,采用综合加权法计算评价得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计算各市、县(市、区)各评价指标,按其相对于全省平均水平进行无量纲化处理。为了避免单项指标的过度影响,单项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指标分值的2倍,在此基础上对无量纲化处理得到的数值进行综合加权计算评价得分。
(二)特殊指标的处理方法。
一是对移动电话用户数、移动互联网用户数、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移动电话基站数、付费数字电视用户数等反映基础设施的指标,统一采用公安总户数的比例对市辖区的总数进行划分。
二是人均银行机构网上支付、移动支付业务量数据目前无法获取分县级的数据,在评价“人均银行机构网上支付、移动支付业务量”指标时仅参与市级评价,在县级评价时暂时赋予所属市相同的分值。
三是信息进村入户覆盖率指标未能全部覆盖,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6个县区无信息进村入户覆盖率指标,在县级评价时赋予100%。
四是客车ETC使用率指标未能全部覆盖,上城区、滨江区、洞头区、文成县、泰顺县、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路桥区、玉环县无客车ETC使用率指标,因为区域内没有高速公路出口站点,在县级评价时赋予所属市的平均数。
(三)本指标体系涉及的时期指标均以年为单位,为评价上一年实际发生数;涉及的时点指标,为评价上一年年末数。
(四)评价方法将根据数字经济发展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
第六条 由省经信厅会同省统计局建立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指标统计制度,做好各市、县(市、区)评价基础数据的定期采集。由省经信厅、省统计局负责组织评价实施工作。
第七条 评价工作程序
(一)数据上报。每年5月底前,各市、县(市、区)政府完成数据采集,并于6月中旬前汇总至各设区市统计和经信部门审核后,6月底前报省统计局和省经信厅。
(二)数据审核。省经信厅和省统计局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上报数据进行整理、审核、查询、核实。
(三)综合评价。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经核实的数据,进行综合评价,并编制《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报告》,报省经信厅和省统计局审核。
(四)批准发布。综合评价结果由省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省经信厅、省统计局于每年10月底向省级有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办法试行期两年,两年后根据全省数字经济发展情况予以修订。
第九条 本评价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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