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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省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省科技厅起草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者建议,请于4月29日前反馈至省科技厅成果转化处。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3月29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奖励导向】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第四条【工作原则】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全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相关制度规则的制定以及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是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科学技术奖的规则、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设奖要求】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宁波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鼓励社会设奖】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和运行的指导、服务和监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开展奖励活动,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分类奖励】省科学技术奖分为浙江科技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浙江科技大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团队)不超过2人(个)。浙江科技大奖授予同一人最多不超过2次,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5年。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不超过30项,二等奖不超过90项,三等奖不超过180项。我省鼓励发展的领域项目应占大部分,企业为主要完成单位的项目不低于奖励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并应当在一等奖中占一定比例。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组织)不超过10人(个),不分等级。
第九条【浙江科技大奖条件】浙江科技大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团队):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有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特定领域或者项目的科学技术创新及其成果推广应用中有重大贡献,并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十条【自然科学奖条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一条【技术发明奖条件】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并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创新性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三)在农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中,有重大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企业在技术开发机制、成果转化机制及其载体创新中有重大突破,形成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三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条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我省的公民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我省的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我省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十四条【评价标准】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制定分类分级评价标准。
分类分级评价标准应当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明确项目成果先进性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具体评价内容和指标。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价内容和指标应当体现项目成果应用推广的评价导向。
第十五条【提名制度】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不受理自荐。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本省科技大奖获得者;
(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
(四)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为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专家学者和组织机构。
前款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包括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以及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个人或组织。
第十六条【评审工作启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启动前,向社会公布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提名时间、方式及材料要求等有关事项,并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条【提名要求】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提名,说明被提名者的贡献程度以及奖项、等级建议,并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成果的主要创新内容、专利、论文(专著)等,不能作为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奖的项目成果的支撑材料。
被提名的项目成果由第三方机构提供分析测试、查新、鉴定、审计等相关资料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出具客观、真实的报告。
第十八条【提名对象限制】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再提名为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已获得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不再提名为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获过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视同获过浙江科技大奖。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成果,不再被提名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奖。
第十九条【提名对象限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能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能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同一个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项目成果的主要完成人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第二十条【提名限制】单位和个人的项目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提名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同一项目成果不能在同一年度被重复提名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奖。
项目成果因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不能公开的,不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奖。
第二十一条【提名前公示】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者是单位的,应当在提名前将候选者的主要情况在本单位网站以及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提名者是专家的,在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
第二十二条【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包括初评、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分别由初评专家组、行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评审工作依据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和分类分级评价标准进行。
省科学技术奖初评专家组、行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有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省科学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应当由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评审专家:
(一)本人是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的;
(二)本人与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有利害关系的。
第二十四条【受理公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提名材料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候选者主要情况应当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示。
单位和个人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对公示的候选者主要情况有异议并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提出的,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予以核实。
第二十五条【初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按照专业分类,由各初评专家组进行初评。
候选者经评审专家记名打分,按照得分高低,以不高于参加评奖项目总数百分之七十的比例通过初评。
浙江科技大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不进行初评。
第二十六条【行业评审】浙江科技大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的提名资料和初评通过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按照行业分类,由各行业评审组进行行业评审。
候选者主要情况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还应当同时将异议核实情况一并提交行业评审组评议。
第二十七条【行业评审投票】浙江科技大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经评审专家记名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本行业评审组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分别确定不超过2名和10名候选者通过行业评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按照提名等级,分别经评审专家记名投票并打分,并按照得票数和得分高低,确定不超过本行业评审组可选名额的候选者通过行业评审。通过评审的候选者,得票数不得少于本行业评审组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候选者按照提名等级分别进行评审,未通过评审的候选者不再参加低于提名等级的评审。
第二十八条【行业评审结果公示】通过行业评审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主要情况以及奖励等级建议,应当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示。
单位和个人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对公示的候选者主要情况有异议并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提出的,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公示期满30日内予以核实,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在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进行综合评审时,应当对异议核实情况进行评议。
第二十九条【综合评审要求】通过行业评审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由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参加,方为有效。
浙江科技大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候选者应当接受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现场考察,并参加陈述和答辩。
第三十条【综合评审程序】综合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浙江科技大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进行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提出获奖人选建议。
(二)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候选者进行投票并打分,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和得分高低,提出获奖者建议。
(三)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二等奖、三等奖候选者进行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提出获奖者建议。
第三十一条【异议处理】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主要情况的异议,确因情况复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清楚的,不再参加当年度评奖;核实清楚后,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直接进入下一年度相应阶段参加评奖。
第三十二条【审核与报送】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建议方案,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奖励方式】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浙江科技大奖奖金每人300万元,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项1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项分别为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5万元。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级财政专项安排。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要调整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奖励待遇】浙江科技大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个人享有。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励荣誉由获奖人或者组织享有。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荣誉由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分享。
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情况载入获奖人员人事档案。
第三十五条【奖励结果宣传】对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者服务表述为省科学技术奖的获奖对象。
禁止利用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六条【保密与回避】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以及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不得与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联系,不得泄露评审讨论、打分、投票等评审情况。
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与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评审监督】监督委员会应当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进行全程监督。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以及监督委员会全部委员的姓名、联系地址和电话。
第三十八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由其提交监督委员会处理;也可以直接向监督委员会举报和投诉。
对以真实身份举报和投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九条【信用制度】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提名专家、提名单位和候选人、候选单位等的诚信档案。诚信档案中的有关记录作为选聘评审专家、授予提名权和省科技奖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骗取奖励的处理】项目成果主要完成人以弄虚作假或者剽窃等不正当手段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谋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当年度评奖资格;已获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项目成果主要完成人五年内不得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前款情形的,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提名者的责任】提名者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协助他人谋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第三方机构的责任】第三方机构为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奖的项目成果出具虚假的分析测试、查新、鉴定、审计等报告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评审人员责任】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和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停止其参与评审工作,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一)有收受贿赂行为的;(二)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有其他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或者违反评审工作规定的行为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社会力量颁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存在违法行为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4年7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3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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