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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园区:
现将省经信厅《关于组织开展数字化示范(试点)园区推荐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符合推荐条件园区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于10月16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报区发改经信局工业科,同时报送电子版。
关于组织开展数字化示范(试点)园区
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商务局:
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加快推进各类园区数字化改造,加强数字技术应用对我省实体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数字化园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经信数经〔2019〕130号)要求,组织开展我省数字化示范(试点)园区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推荐条件
省内正在培育、创建和已通过竣工验收或认定命名的特色小镇(省级)、小微企业园、高新区(省级及以上)、科技产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下统一简称为园区),已完成或正在进行园区数字化改造,数字化功能服务完备,具有先进性和典型性,示范带动作用强,符合浙经信数经〔2019〕130号有关数字化园区相关要求。
推荐流程
(一)自评申请
1.申请园区对照《数字化园区建设标准要素表》(其中小微企业园还需对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建设运营通用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填写《浙江省数字化示范(试点)园区申请表》(附件1)和《浙江省数字化示范(试点)园区申报书》(附件2)。
2.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园、高新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向当地发展改革委、经信局、科技局、商务局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局、科技局、商务局初审后汇总,将浙江省数字化示范(试点)园区推荐汇总表(附件3)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省经信厅,同时将电子版发至zjdzxxb@163.com,上报截止时间:2019年10月20日。
(二)审核认定
省经信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分别对数字化小微企业园、数字化特色小镇、数字化高新区及科技企业孵化器、数字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审核和评价工作,提出数字化示范(试点)园区推荐名单,由省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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