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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加快新材料研发成果的转化应用,省经信厅拟组织编制《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简称“指导目录”),作为试点期间保险补偿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请你们按照《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征集表》(见附件)的“填写示例”,指导新材料生产企业和相关单位开展具体目录的征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目录”中的“首批次新材料”是指用户在首次购买“指导目录”中某种新材料产品开始的一个年度(首年度)内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目录推荐应结合浙江省优势领域,围绕重大工程建设需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数字经济、生物经济、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等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提出。
二、推荐纳入“指导目录”的新材料应在品种、规格、性能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具有知识产权。
三、推荐的目录产品应是已完成产业化开发建设,尚处于市场验证或初期应用阶段的新材料产品。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应用风险较高,示范意义较大。
四、各企业将汇总的《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征集表》于4月19日前报区经信局产业发展科。
滨江区经信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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