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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余政发〔2019〕17号)和《关于印发<余杭区“鲲鹏计划”财政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余经信〔2019〕81号)文件精神,现就余杭区余杭区鲲鹏、准鲲鹏企业培育对象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1.在余杭区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余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财务记录。
2.申报鲲鹏企业,须为新经济领域国际权威榜单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获得过股权投资且尚未上市,市场估值超过10亿美元(实际累计融资额超过2亿美元且超过市场最新估值的8%,最后一轮融资金额超过最新市场估值的3%),且一般要求主营业务收入已达5亿元人民币、近三年年复合增长率超过30%(近三年无负增长且最近一年增长率超过30%)的高速成长型创业企业。
3.申报准鲲鹏企业,须为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领域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获得过两轮或两轮以上股权融资、国际国内知名风投参股、股权融资额占总股本20%以上且尚未上市,市场估值超过1亿美元(实际累计融资总额超过最新市场估值的8%,最后一轮融资金额超过最新市场估值的3%)。且一般要求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已达1亿元人民币、近三年年复合增长率超过30%(近三年无负增长且最近一年增长率超过30%),并且企业人才数量已成一定规模的高速成长型创业企业。
1.符合评审条件及范围的企业填写《余杭区鲲鹏、准鲲鹏企业申报推荐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属平台、镇街进行审核。
2.相关平台、镇街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申报推荐理由,将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提交到评审委员会工作小组(区经信局)。
1.《余杭区鲲鹏、准鲲鹏企业申报推荐表》(点击下方“阅读原文”获取),经所在平台签署意见、盖章。
2.申报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扫描件。
3.获得股权投资的投资协议,融资款到账证明,工商股权变更记录。
4.2019年11月及近四年(2015、2016、2017、2018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提供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未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以报送税务部门的报表为准),每年12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主表)。
5.其他对应的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1.各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纳入企业诚信评定并备档。
2.申报时间为即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附电子版)一式三份报至区经信局经济运行科(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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