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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六条意见(建防组 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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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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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六条意见

建防组〔2020〕2号

    

     实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在疫情防控中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和支持小微企业度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快速落实省、杭州市各项政策。各职能部门要主动对接上级部门,在下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实施细则,加快政策落地,帮助小微企业提振信心、共度难关。(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

二.下调小微企业用电、用水价格。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在原实际结算价格的基础上下调10%,期限为3个月。因价格下调影响供电、供水企业绩效的,由考核牵头部门在年终考核时综合考虑。(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三.加大对重点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的支持。经认定的重点应急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亩产效益评价”A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并优先享受其他相关税费减免政策。承担应急物资调拨任务的企业,从事应急物资生产因员工加班工资支出、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员工集中管理等因素产生的额外成本,经清算后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对在疫情防控物资供给保障中发挥重要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防控物资运输和人员优先保障政策。公安、交通、经信部门要积极为本地区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重点企业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全面落实国家对应急物资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的要求,决不能出现各道路卡口、各值班班次互不认账、各管一段的情况。支持小微企业集中接送来源地相同的职工,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对包车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50%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五.加强信贷纾困。组织开展“首贷户拓展专项行动”,建立首贷户统计监测制度,做到“以扩面促增量”。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全力做好纾困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全省一级响应期间及其后3个月内到期的企业贷款均应提前与企业沟通。全省一级响应期间到期的贷款,借款人受疫情影响还款有困难或有续贷意愿的,原则上应通过展期、续贷、重组等方式进行处理,做到不转逾期、不计罚息、不影响征信。在疫后恢复生产时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现金流问题的企业,视情况设定合理的还款宽限时间,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央行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贴息性奖励。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关贴息政策支持。(责任单位:人行建德支行、浙江省银保监局建德监管组)

六.降低融资成本。完善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余值抵押、政策性担保、贴息等政策措施并强化执行力度。鼓励和推动商业银行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扩面增量。进一步提高企业资产抵质押率。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确保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行建德支行、浙江省银保监局建德监管组)。

本意见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上级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建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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