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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关于受理兑现支持民营企业融资有关房租补贴的通知

【西湖区】关于受理兑现支持民营企业融资有关房租补贴的通知 绿纽科技专精特新服务平台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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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支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现将《西湖区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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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支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现将《西湖区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西财[2019]63号)中第一条关于企业房租补贴作为兑现条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对象及条件

1、被投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在2019年度迁入西湖区,税务关系在西湖区;

3、房租补贴应在房租已实际支付后再申报;

4、被投资企业此前如已享受区同类项目扶持政策,则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补贴相应差额部分;

5、本次仅申报2019年度房租补贴。





补助标准

1、给予租赁办公用房根据其实际租用的办公场地按不超过300平方米,每天每平方米1.5元的房租补贴;

2、房租补贴限于办公和研发场地,不含生产场地;





申报材料

1、杭州市西湖区企业房租补贴申请表;

2、投资机构与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及投资款支付证明复印件(双方盖章确认);

3、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盖章确认);

4、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盖章确认)。





申报受理流程

1、企业填写资料,交由相关镇街(平台)收齐资料并盖章确认后交予区财政局;

2、区财政局按规定流程审批、发文、兑现。





有关要求

1、请各申报单位将有关申报资料于2020年4月20日前报至镇街(平台),由镇街(平台)统一交予财政局。




西湖区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

融资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结合西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直接融资



(一)创投机构奖励。对创投企业总部(大企业大集团大基金)或我区被国家认可备案的首次产税的创投企业,税收贡献潜力较大的,三年内按区财政贡献给予最高50%的资助,累计扶持资金不超过1500万元。

(二)引进企业奖励。落户我区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及注册在我区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将优质被投企业引荐至我区落户的,按照引入企业当年区财政贡献的3%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引进被投企业奖励。被投企业新引进到我区,给予租赁办公用房根据其实际租用的办公场地按不超过300平方米,每天每平方米1.5元的房租补贴,期限三年;给予被投企业专项研发及产业化资助,自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按形成的区财政贡献为限给予项目资助;给予符合条件的被投企业按创投机构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科技风险池贷款。





二、鼓励企业间接融资 



(一)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安排风险池资金5000万元,对优质中小科技企业给予科技金融风险池基金贷款扶持,每家企业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对被评为区325人才A类及以上项目的企业给予政府补贴额度最高60%的风险池贷款。

每年对开展初创期风险池贷款业务的银行和担保公司考核,对于考核优秀的银行和担保公司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建立担保风险池。鼓励担保公司积极为区内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区财政安排3000万元建立担保风险池,专项用于科技风险池担保损失核销,每年对担保公司的不良贷款承担的损失经认定予以最高30%的补偿,单家担保公司上限为500万元。

(三)鼓励投贷联动。鼓励银行为获得股权投资的企业贷款,对经备案审核的企业最高给予融资金额50%的贷款。





三、积极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



(一)创业引导基金扶持。鼓励创投机构在西湖区新注册设立天使、种子类投资基金,对参与合作西湖区创业引导基金设立的子基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形式给予扶持,总规模10亿元,投资对象以初创期中小企业为主。

(二)产业基金扶持。对信息经济、先进制造业、科技金融、医疗健康、旅游、文创、高新技术等符合西湖区情发展的产业,我区可以产业基金形式进行扶持。基金总规模50亿,一般以设立“子基金”的模式运作,对于少量省市区引 

进的有影响力的重大项目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运作。

(三)设立上市公司稳健基金。由政府、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联合出资,总规模10亿。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但暂时陷入困难的上市公司及民营企业,对其作出综合判断和评估,通过直接投资和投资子基金的形式,以股债结合的方式,一企一策,切实帮助我区上市公司和优质企业防范和化解资金链断裂风险,渡过难关。





四、附则



(一)享受政策的企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担保机构除外),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西湖区内。

(二)同一项目、标准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项目、标准在低等次已作资助(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

(三)享受政策的企业迁出西湖区或注销的,须进行财政、税收清算,所享受的资助(奖励)全额退还。

(四)享受政策的企业应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五)本政策支持总额以当年度财政预算为限。

(六)新企业从入区年度起,一般三年内对其全部资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以其三年对区财政贡献总额为限,以后每年对其财政资助(奖励)原则上以其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为限(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担保机构除外),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七)符合条件企业根据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向所属镇街、园区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文执行,扶持资金由镇街、园区直接拨付到申请企业

(八)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具体由西湖区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李先生 1377757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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