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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号)规定,自2022年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企业2022年度汇算清缴如需享受该政策的,需于2023年5月31日前提交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请,并取得2023年度第11位编码为0的入库登记编号。如企业于5月31日前提交评价申请,并于6月1日后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更正申报享受该政策;如企业在6月1日之后提交评价申请的,无法享受该政策。
评价条件
(一)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浙江省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 资产 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 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 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 分。
(二)符合以上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申报程序
全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采用企业自主评价、设区市科技局审核确认、省科技厅公示入库的工作流程。
(一)企业对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登录“科技企业成长在线”( 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进入“企业培育”场景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行完成参评。
(二)设区市科技局通过浙政钉“科技企业成长在线”的“企业培育”驾驶舱对企业材料是否完整和指标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通过确认的,提交省科技厅;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指标条件要求的,在线通知企业补正。
(三)省科技厅每月开展拟入库企业的公示公告。
时间安排
(一)企业应于9月30日前完成系统参评。鼓励企业尽早参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在5月31日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
(二)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提交截止时间为10月10日。
(三)余杭区科技局联系方式:88729956
来源:创新余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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