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创建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市级研发中心按区级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和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照区级建站资助标准,给予设站单位50%配套;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50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加大研发投入。对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上报企业研发投入统计年报、新增研发费超过50万元的企业,给予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10%的资助。其中,对研发费用增加额在开发区排名前10的企业,按照增加额的20%给予资助。对研发费用总额在开发区排名前10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享受上述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分别给予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30%、20%、10%的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落户在开发区的萧山区“5213”计划卓越类、领航类项目,萧山区科技型创新创业项目B类以上企业,以及其他省级以上领军人才项目,获批的区级扶持资金全部到位后两年内,按照新增实际支出研发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上述政策单个企业就高不重复享受。
17、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当年获得美、日、欧(盟)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有效发明专利地址当年从萧山区外变更到开发区的,给予每件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发明专利就高不重复享受。对当年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给予每件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只限第一申报单位享受。
18、建设企业梯队。对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于重新认定和新迁入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迁入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当年升规的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市“雏鹰计划”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19、培育专精特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省级培育、市级的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深化品牌战略。对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并实施贴标的企业,首个产品获得认证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二个产品获得认证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品字标” (浙江制造、浙江农产、浙江服务)公共品牌授权并实施贴标的企业,首个产品获得认证,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后续每新增一个产品认证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
21、鼓励实施科技项目。经开发区推荐申报,对列入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区级扶持资金给予50%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开发区财政贡献总额。
22、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发展。科技服务机构每新引进且当年通过认定一家“国高企”,给予科技服务机构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为企业办理新认定“国高企”服务,每通过认定一家,给予科技服务机构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总部设在开发区内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开发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为企业申报各级重大科技项目经公示认定的,按照企业所获资助金额,给予科技服务机构5%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以上奖励科技服务机构需在企业报送申报资料之前(以申报材料上时间为准)提交相关备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