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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关于征求《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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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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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征求《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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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和发展,完善我市区域创新体系,我局起草了《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10月12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科技局。

联系方式:联系人:姚广稀 电话:87061083  传真:87023872

邮箱:ygx@hznet.com.cn。

通讯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C座1210室。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9月27日


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询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区域创新体系,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孵化转化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市和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服务等工作,统筹协调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杭州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依法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事业单位或企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新型研发机构:

1.符合国家和杭州经济发展需求,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发展目标、研究方向,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组织研发体系;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

2.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主要功能和侧重业务不同,分为研究开发型和孵化转化型两类。其中:

研究开发型机构侧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具备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的能力;原则上年均科研经费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科研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40%;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孵化转化型机构侧重科技型企业孵化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活动,原则上年均科研经费投入不少于200万元;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40%,且连续两年孵化或引进科技企业5家以上;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四、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程序:

1.机构运营主体向所在地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备案申请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完全责任。

2.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备案材料并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

3.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区、县(市)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备案名单并予以公示。

4.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


五、杭州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对经备案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

1.支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承担各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揭榜挂帅”攻关项目;对承接国家、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按规定给予相应资助。

2.鼓励各类科创基金、产业基金等对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开发、企业孵化、成果转化给予重点支持。

3.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视同市级创新载体,纳入创新券使用范围。

4.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杭州市人才政策给予相应的支持。

5.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六、加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

1.各区、县(市)科技部门负责每2年组织一次本辖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评价工作,对研发机构的运行管理、科研条件、研发投入与产出等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科技部门报备。
对不按要求参加评价或经评价已不符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条件的,取消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2.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运营主体变更等重大事项的等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3.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发生严重科研诚信问题的取消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七、本办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具体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昌女士 18058157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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