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3+N”模式,加强政府对工业用地的统筹管理,发挥企业自主能动性,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和优质运营商参与,以“优审批、重内容、强监管”为原则,根据工业用地不同规模效益,推动3条开发路径,采取“N”种细分方式,充分发挥各平台、镇街主导作用,依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序推动、规范管理”的方针,迭代推动工业用地有机更新。
(一)政府主导改造
对低效闲置、列入征迁计划或者未来科技城、良渚新城、钱江经济开发区等范围内适合承载产业发展战略的工业地块,实施征迁后利用国有公司资金、人才、管理等优势,建设工业综合体,打造“先租后转、价税联动”的企业入驻转让体系。
1.货币安置。重点规划整片有机更新的区域实行统征统迁,货币安置相关程序、条件、价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2.产权置换。从保障现有企业发展和政府资金成本考虑,可采用产权置换方式,由国有公司建设产业用房后,根据征迁补偿协议予以置换。
(二)企业自主改造
支持优势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进行工业用地有机更新。其他企业满足自身生产需求后的一定比例产业空间,可采用多种形式用于政府引培优质企业。
1.政府回购。经批准实施有机更新提高容积率的,在回购协议中约定提高容积率后新增产业空间的20%由政府以审计成本价回购,或者转让给指定优势企业。
2.合作包租。经批准实施有机更新提高容积率的,在租赁权移交协议中约定提高容积率后新增产业空间的30%由政府统一安排租赁,租赁价格可参考整租评估价,租赁期限同土地使用权期限,租赁所得由企业享有。
3.定制租赁。特殊地块经批准实施有机更新提高容积率的,企业需按政府拟定的建筑方案进行精准有机更新,在返租协议中约定产业空间以签约时整租评估价租赁给政府,一般返租期限不低于十年。
(三)社会资本参与改造
鼓励优势企业、优质园区开发公司或园区运营商等主体参与,通过兼并重组、合作开发等形式开展工业用地有机更新。
1.优势企业合作。原存量工业用地主体与优势企业通过合作开发方式实施有机更新,在税收达标后,经区工业用地有机更新领导小组批准,投资方可按双方协议办理不动产权证分割登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的地块除外。
2.园区运营商合作。原存量工业用地主体与优质园区开发公司或园区运营商通过兼并重组、合作开发等方式实施有机更新,经评定为省级制造类小微园区(四星及以上)且税收达标的情况下,经区工业用地有机更新领导小组批准,可按一定比例分割受让给优势企业,最高不超过50%。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的地块除外。
本实施意见的发布将全面推进我区工业用地有机更新工作,对深入贯彻落实区第十五次党代会、区委十五届二次全会和区“两会”精神,着力破解土地资源和产业空间瓶颈制约,大力实施大孵化器战略和“未来工厂”培育计划,全力创建共同富裕示范先行区在产业空间上起到强有力的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