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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提出的“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和《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意见》(国市监标准〔2018〕84号)要求,引导企业瞄准国际先进标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发挥先进标准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引领作用,推动浙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浙江省标准化协会、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依据《浙江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开展2021年浙江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申报和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浙江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应当符合《浙江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
(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
(二)申报产品执行的产品或服务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对同行业企业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自我申明公开其所执行的产品或者服务标准;
(四)自我声明公开标准所对应的产品或者服务在近三年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无不合格记录,无消费者或顾客举报投诉属实的质量问题,无缺陷产品召回记录;
(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浙江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申报表》;
(三)所执行的产品或服务标准文本;
(四)对标文本(国外标准需提供翻译文本);
(五)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证明材料;
(六)一年内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一)请申报企业于2021年10月30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份邮寄至浙江省标准化协会秘书处,同时将电子版材料(word版一份、PDF盖章版一份)发送至邮箱zasyhy@zjbx.org,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工作坚持企业自愿原则,评价工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三)申报企业要诚实守信。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价资格。
浙江省企业标准“领跑者”
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企业瞄准国际先进标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发挥标准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引领作用,推动浙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 号)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意见》(国市监标准〔2018〕84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企业标准“领跑者”是指在浙江省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或者服务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对同行业企业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条 浙江省企业标准“领跑者”可以通过企业主动申报和对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标准进行比对产生。
第四条 浙江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浙江省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省标协)、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以下简称省品联会)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开展浙江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价工作。
第六条 重点围绕我省在全国具有优势的消费品领域,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装备制造领域,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等服务领域,开展浙江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价工作。
第七条 参与浙江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价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自我声明公开其所执行的产品或者服务标准;
(三)自我声明公开标准所对应的产品或者服务在近三年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无不合格记录,无消费者或顾客举报投诉属实的质量问题,无缺陷产品召回记录;
(四)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
第八条 浙江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价工作一般包括申报、比对、公示、公布等程序。对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标准进行比对的,无需经过申报程序。
第九条 凡符合浙江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价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填写《浙江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格式见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所执行的产品或服务标准文本及其先进性说明;
(三)自我声明公开标准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省标协、省品联会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对标准文本的先进性进行评价,提出浙江省企业标准“领跑者”初选名单。
第十一条 省标协、省品联会对浙江省企业标准“领跑者”初选名单在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通过评价;有异议的,重新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省标协、省品联会公布浙江省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
第十三条 获得浙江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可以在相应的产品及其包装、服务场所或者广告宣传中使用浙江省企业标准“领跑者”标识。
第十四条 省标协、省品联会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对受评价的产品或者服务标准进行全项目比对(表单格式见附件3),参与比对的技术专家不少于3名。内容包括:
(一)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完整性、内容完整性、质量监督检查记录、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等进行审查;
(二)专家会审:对受评标准的性能指标和功能指标先进性进行全项目评价。
第十五条 对国际上有同类的产品或者服务标准的,产品标准的主要性能指标和功能指标,服务标准的主要功能指标,应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对国际上没有同类的产品或者服务标准的,产品标准的主要性能指标和功能指标,服务标准的主要功能指标,应当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第十六条 产品标准的其他性能指标和功能指标,服务标准的其他功能指标,应当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列入浙江省企业标 准“领跑者”初选名单:
(一)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并且有相应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企业;
(二)主导或者参与制定的产品或者服务标准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或者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
主导制定标准是指在标准制定者名单中排名首位。标准未列明制定者的,应当有相应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十八条 浙江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对有效期满后标准仍具有先进性的企业,可以重新纳入浙江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价。有效期满后未经重新认定的,不得再使用浙江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或者标识。
第十九条 对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获得浙江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或者获得浙江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后相应的产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自我声明公开标准要求的企业,取消浙江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参与浙江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价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守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鼓励行业协会、同行业企业、消费者和新闻媒体等对浙江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进行监督,向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和反映问题。
第二十二条 建立对浙江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相应的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标协、省品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