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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科局〔2021〕1号
上城区科技创业中心:
《杭州市上城区科技创业中心孵化企业管理规定》已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上城区科技创业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运行管理,更好地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服务,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2018〕300号)、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杭科高〔2020〕74号)规定,结合区科创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科创中心主要负责引进各类高新技术成果、科技创新团队及人才入驻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简称“孵化器”,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为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成果转化、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三条 入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区科创中心,且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
(二)企业入驻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首次申请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从事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原创企业除外。
(四)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原创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五)在孵化时限内每使用100平方米场地营业收入累计应达100万元及以上,且承诺年度知识产权数量。
第四条 孵化企业入孵准入程序:
(一)入孵企业提交创业计划书等相关材料;
(二)入孵企业与区科创中心双方初步确定入孵场地、面积;
(三)区科创中心在初步审核的前提下,对入孵企业形成评价意见;
(四)提交区科技局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条 孵化企业毕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中的其中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六条 房租政策。西湖创意谷基地、紫金观巷基地、土山弄基地房租优惠基准价格分别为2元、1.2元、1.6元/平方*天,对入孵企业实行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减免50%、第三年减免30%、第四年以后全额收取。
第七条 孵化时间。入孵企业于区科技局会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开始计算孵化时间。
第八条 合同管理。入孵前,区科创中心与企业签订《上城区科技创业中心企业孵化合同书》、《孵化企业房租及物业管理协议》及《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九条 考核时间和内容。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一年度在孵企业的营业收入、知识产权数量进行考核。
第十条 考核对象。满一年以上的入孵企业均列入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二条 考核标准
(一)入孵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随时终止孵化合同:
1.拒报或无正当理由迟报与考核相关的年度报表及知识产权证明;
2.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办公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出具整改通知书后,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3.私自转租或转型从事与区科创中心不支持类别行业;
4.入孵场地长期空置或用于仓储,每100平方米孵化面积企业实际工作人员少于3人;
5.孵化期间企业私自将注册地迁出;
6.符合建立党群组织的孵化企业,未按上级党委要求建立健全组织的;
7.企业不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对招聘人员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8.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相关情形。
(二)入孵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年度考核认定为合格:
1.完成合同承诺当年营业收入、知识产权数量;
2.获评为区“1211”及以上人才计划项目;
3.当年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及以上科技项目;
4.当年企业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超过100万元(提供投融资协议和资金到账证明,下同);
5.研发周期长、投资大,从事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领域的企业。
(三)入孵企业满足下列条款之一的,年度考核认定为优秀: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提供投融资协议和资金到账证明);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四)除(二)、(三)情形外,企业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优秀的企业,孵化期满可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三年,一年一申请,房租按基准价格执行;
(二)考核结果合格的企业,按孵化合同约定执行;
(三)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企业,原则上终止孵化。若要求继续孵化,房租按基准价上浮一倍执行;
(四)对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企业,终止孵化合同。
第十四条 孵化期满企业(除延期外),区科创中心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根据合同约定企业搬离孵化场地,最迟不超过3个月,如超过,房租按基准价格上浮一倍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3月30日起实施。原《杭州市上城区科技创业中心孵化企业管理规定》(上科局〔2020〕1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