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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临平区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临平政发〔2021〕40号)、《关于<临平区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的解释说明》(临平财企〔2022〕1号)、《临平区支持孵化载体发展财政政策解释说明》(临经科〔2022〕52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区各类科创孵化载体提质增效和高质量发展,决定对我区科创类孵化载体及省级小微企业园开展2021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评价与支持对象
临平区范围内由区经科局备案的科创类孵化载体、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省级小微企业园的运营主体(详见附件4)。
评价与支持内容
根据认定级别、运营面积、公共配套、服务能力、企业提质增效等情况(详见附件1-3),每年给予运营主体最高300万元的补助(提质奖与综合考核奖)。
(一) 提质奖
提质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年。
1.认定奖励
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众创空间按企业孵化载体奖励标准减半执行,该奖励对众创空间的面积不作要求,奖励资金分3年下达。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奖励
当年度每新引进培育一位市级B类及以上、C类、D类、E类人才,对运营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与引才荐才政策不重复享受)。
3.优质企业引进培育奖励
当年度每新引进培育一家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A股或者境外上市企业,对运营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奖励。
4.税收坪效提升奖励
企业孵化载体税收贡献首次达到1000元/每平米、3000元/每平米、5000元/每平米、10000元/每平米的,分别对运营主体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5.数字化园区建设奖励
对于省级小微企业园、省级及以上孵化器,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化园区项目,完成后按设备、技术及软件实际投入的50%奖励园区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投资100万元(含)—200万元的数字化园区项目,完成后按设备、技术及软件实际投入的40%奖励园区运营主体;对投资20万元(含)—100万元的数字化园区建设项目,完成后按设备、技术及软件实际投入的30%奖励园区运营主体。被认定为浙江省数字化示范园区的,给予运营主体50万奖励。
6.知识产权覆盖率提升奖励
企业孵化载体知识产权覆盖率(具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数量占全部企业数量之比)首次达到60%、80%、100%的,分别对运营主体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实行补差奖励。提质奖总额超过200万元的,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奖励。
(二) 综合考核奖
综合考核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年,具体为:综合考核奖=补助额度×综合考核分数÷100。
1.补助额度
根据孵化载体体量的不同,拟定补助额度,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具体为:
①一般工业园区性质的孵化载体,计容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补助额度为50万元;以3万平方米为基数,计容建筑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补助额度提高10万元。
②商务楼宇性质的孵化载体,计容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补助额度为50万元;以1.5万平方米为基数,计容建筑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补助额度提高20万元。
2.综合考核分数
孵化载体综合考核分数以“增量与存量相结合、数量与质量相结合”为原则进行设置。临平区范围内科创、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经区经科局备案的孵化载体,按照《孵化载体综合考核表》(附件2)中的指标进行考核,采用130分制,其中基本分100分、加(减)分项30分。综合考核分数=基本分+加减分项。综合考核不满60分的创建主体不得享受该年度的综合考核奖补助,连续两年综合考核50分以下的孵化载体取消备案。
省级小微企业园综合考核与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和星级园区评定结合进行,对首次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分别一次性给予生产制造类园区运营主体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生产性服务类园区奖励标准减半执行。对当年度绩效为A的小微企业园分别一次性给予生产制造类园区运营主体30万元的奖励,生产性服务类园区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评价流程
根据认定级别、运营面积、公共配套、服务能力、企业提质增效等情况(详见附件1-3),每年给予运营主体最高300万元的补助(提质奖与综合考核奖)。
(一) 确定基础数据
1.为确保绩效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区经科局必要时将参考天堂E创、省小微企业园数字化管理平台等系统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入孵企业数、企业培育、企业人数等指标数据。
2.同一运营商若同时认定两种及以上荣誉(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创类孵化载体、省级小微企业园),只能选一种通道参与本次绩效评价。
3.本次绩效评价满分为130分(基本分+加减分),其中基本分(满分为100)指标由5项一级指标及其对应的12项二级指标构成,加减分(加减上限均为30分)由若干相关指标构成(详见附件2)。
(二) 实施绩效评价
1.由区经科局组织区内符合条件的园区进行绩效评价并完成相关资料上报,各参与绩效评价的园区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临平区科创类园区及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申报表》(详见附件1),并对照《临平区孵化载体综合考核表》(详见附件2)评价内容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②《临平区科创类孵化载体和省小微园提质奖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3)。评价数据取数时间为2021年1月1日-12月31日。
2.由区经科局对园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在《临平区科创类园区及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申报表》上提出初审意见。
3.由区经科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成立复审组,对孵化载体开展复审,按得分高低和各档比例,确定园区绩效评价结果,并由区经科局盖章。必要时复审组将赴相关园区现场核实,相关园区要予以配合。
工作要求
所有纸质材料(包括并不限于附件1、附件3及各类佐证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申报表盖章、加盖骑缝章),于8月25日前报送至区经科局企培科。
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0571-89163822
📍 地址:临平区南苑街道河南埭路32号201室
内容来源:临平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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