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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附件1)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相关企业(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2、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3、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4、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系统网址: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操作参考附件3),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并备齐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
2、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享受2024年度政策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中第2、3、6、8项;
3、新申请享受2024年度政策的企业,须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中材料(第1-8项为必须提2供项)。企业应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承诺书。
三、政策享受
申请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
四、信息变更
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我厅报告。对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相关政策,具体情况按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文件要求执行。
五、材料报送
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应于8月28日下班前将申请材料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1563428845@qq.com,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至区经信局(江南大道100号滨江区人民政府1237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区经信局联系人:陈凯,
联系方式:89521750。
六、附件下载
附件1:工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杭州高新区(滨江)经信局
2024年8月22日

来源:滨江经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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