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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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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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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函〔2024〕1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78号)等政策意见,激发企业创新投入内在动力,我局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加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5月20日



杭州市加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函〔2024〕1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78号)等政策意见,激发企业创新投入内在动力,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实施对象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并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等认定有效的各类科技型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统称“科技型企业”),以及市级总部企业(统称“总部企业”,下同);财政补助是指市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的专项补助。

二、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研发费用由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归集。国家有新的修订政策依据,以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三、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采取事后补助方式,获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为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部分,不包含各级财政性资金。计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额以该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研发投入金额为依据。

四、获得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研发领域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符合浙江省打造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杭州市重点发展的智能物联、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绿色能源等五大产业领域。

(二)企业经营满2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企业自主创新活跃,研发项目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健全,按规定范围列支、归集研发费用并单独建账。其中,规上企业的研发费用投入应同时在企业统计报表系统正常反映。

(三)企业运行正常,经济、科技、安全、环保领域等均无重大违规行为,且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五、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科技型企业

1.经营规模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补助对象为当年研发费用投入额较上年增量200万元以上的企业,补助对象按不超过新增额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对年度研发投入额达1亿元以上的企业,直接给予200万元补助。

上述“经营规模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是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规模条件是:①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②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③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2.经营规模超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补助对象为当年研发费用投入额较上年增量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补助对象按不超过新增额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对年度研发投入额达5亿元以上的企业,直接给予300万元补助。

(二)总部企业

1.补助对象为有效的三星级及以上总部企业,按不超过其年度新增研发额6%,给予最高补助300万元。总部企业按照集团口径核算研发费用,总部企业及其成员单位企业名单以认定当年为准。

对年度研发投入额达5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直接给予300万元补助。

2.按总部企业研发费用给予补助后,纳入总部企业集团核算口径的成员单位不再重复给予研发补助。

六、补助流程

(一)遴选补助企业。在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基础上,市科技局依据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备案的研发费用信息,会同市统计、发改等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科技局,筛选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

(二)提出补助方案。按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测算当年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比例,制定年度执行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补助方案

(三)社会公示。补助方案在杭州市科技局官网等公示。公示期间,异议信息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科技局统一受理,区、县(市)科技局会同本地相关部门进行初查核对。市科技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区、县(市)科技局上报初查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复核,拟认为异议成立的,告知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企业主动放弃补助,应在公示期间,书面致函市和区、县(市)科技局。

(四)下达补助计划及补助资金。对经公示无异议、复核排除异议的企业,经市科技局行政决策,制定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涉企资金兑付通道拨付至企业。

七、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由市本级和区、县(市)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鼓励各区、县(市)加大对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补助力度。区、县(市)可在执行市级补助政策、落实补助资金基础上,降低补助基准条件,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八、补助资金应用于企业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获得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的企业,应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配合市和区、县(市)科技、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九、企业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的主体责任。对企业(包括企业负责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后,依法依规追缴补助资金,记录科研诚信档案,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本实施细则落实中,如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存在重叠、交叉、不一致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如遇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杭科资〔2023〕34号)同时废止。

附件: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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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杭州市加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2024〕1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78号)等政策意见,更大力度实施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更强激发企业创新投入内在动力,市科技局依据市政府新政的指导意见和补助标准,对2023年制定的《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作了修订。在保持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政策总体延续执行的基础上,调整补助对象、优化补助方式,扩大政策覆盖面,提高补助强度,以更好支持新形势下企业自主技术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1.《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2024〕16号)

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78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杭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23〕3号)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在企业申报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完成年度税务清缴的基础上,对当年研发费用投入额较上年增量较大的企业和年度研发投入额达较大额的企业给予补助。其中:

1.科技型企业。经营规模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按不超过新增研发额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对年度研发投入额达1亿元以上的企业,直接给予200万元补助。经营规模超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按不超过新增研发额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对年度研发投入额达5亿元以上的企业,直接给予300万元补助。

2.市级总部企业。有效的三星级及以上市级总部企业,按不超过其年度新增研发额6%,给予最高补助300万元。总部企业按照集团口径核算研发费用,总部企业及其成员单位企业名单以认定当年为准。对年度研发投入额达5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直接给予300万元补助。按总部企业研发费用给予补助后,纳入总部企业集团核算口径的成员单位不再重复给予研发补助。

四、适用对象

1.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按经营规模分两类:①经营规模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②经营规模超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这两类企业由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组织认定。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应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规模条件是: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补助对象为当年研发费用投入额较上年增量较大的科技型企业和年度研发投入额达较大额的科技型企业。其中,规下企业为增量200万元以上,超规企业为增量500万元以上。

2.经认定的市三星级及以上总部企业。这类企业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组织认定。补助对象为当年研发费用投入额较上年增量500万元以上的市三星级及以上总部企业和年度研发投入额达较大额的市三星级及以上总部企业。

五、注意事项

1.企业研发领域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符合浙江省打造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杭州市重点发展的智能物联、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绿色能源等五大产业领域。

2.企业自主创新活跃,研发项目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健全,按规定范围列支、归集研发费用并单独建账。其中,规上企业的研发费用投入应同时在企业统计报表系统正常反映。

3.企业经营满2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研发费用投入较上年度增量以税务加计扣除信息计算。企业运行正常,经济、科技、安全、环保领域等均无重大违规行为,且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4.该政策执行不需要企业事先申报。由科技、税务、财政、统计等部门,按政务大数据交换企业信息制定兑付方案,减轻企业申报、部门审核负担,加快兑付进度,提高工作绩效。

5.政策兑付公平公正。首先政策兑付的基础数据是企业在年度税务清缴、申报税收优惠政策留下、并经税务部门备案、同意加计扣除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数据,总体真实可靠;其次经筛选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在杭州市科技局官网等公示,并由区、县(市)科技局主动联系核实。

6.企业享受该政策,应做以下工作:(1)持续加大企业研发投入;(2)规上企业应在企业统计报表系统如实填报反映研发费用投入情况;(3)申报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企业、杭州市三星级及以上总部企业;(4)配合反馈企业创新发展绩效。

六、关键词解释

1.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研发费用逐年增长是企业持续开展科学研究、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企业研发费用由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归集。国家有新的修订政策依据,以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2.企业研发费用基数:是指获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为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部分,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资助的财政性资金。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完成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计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基数以企业实际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研发投入金额为依据。企业因执行不同加计扣除比例的,统一换算年度研发投入额。

七、新旧政策差异

为保持补助政策执行连续性,与前期执行的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办法相比,新的实施细则在保持该扶持政策自2018年执行以来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依据前几年政策执行总结和新的形势任务,将补助企业由三类归并为两类,对研发投入增量较大企业不设名额限制,对研发投入达到较大规模的企业给予定额补助的方式,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从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对补助核发流程、补助资金来源、使用、监管、避免重复补助等作了进一步明确。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徐长明

联系电话:0571-85255615

项目申报或政策文件详情请咨询:

陈先生  13588003655

昌女士  18058157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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