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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属有关单位:
《杭州市富阳区农业科技推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由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党委班子会议于2024年6月13日审议通过,并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
2024年6月19日
杭州市富阳区农业科技推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农业科技推广项目管理,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富政〔2022〕2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富阳区区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富政办〔2021〕2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区农业科技推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投入。
(三)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和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合理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持发展农业主导产业、培育地方特色经济,开展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应用、创新农作模式示范、新工艺应用等,注重科技成果产出,加大推广示范力度,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二、项目申报与立项
(四)项目申报主体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业科研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及个人等。申报内容为涉农领域开展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应用、创新农作模式示范、新工艺应用等。
(五)项目申报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每年根据我区农业科技推广实际,结合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团队年度计划、区农林基金会年度计划和上级要求,统筹制定年度农业推广计划,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扶持立项方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及资金拨付等方面要求。
2.项目申报单位通过富阳区涉农项目管理平台填报项目申报书,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主管机构对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上传平台或通过纸质和电子文本形式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同时,在财政支农项目库列入申报管理。
3.由区农业农村局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会同区级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复查审定后,按照择优立项原则,对拟立项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对符合立项要求、经网上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批准立项并下达实施计划。
(六)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年,确因项目试验需要可适当延长,实施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含延期验收)。需要延期的主体应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前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
三、项目管理与验收
(七)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计划、任务和要求,编制项目合同书。
(八)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由区农业农村局、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九)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项目合同书要求组织实施。因特殊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批并办理项目合同书变更手续或者签订补充合同书。
(十)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单位对项目实施开展监督检查。
(十一)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同意后,提交项目实施报告和有关成果材料。资料不全的,区农业农村局不予验收。
因特殊原因或者不可抗力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前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最长可延期一年(含延期验收)。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
(十三)项目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实施项目所需试验材料、硬件设施和软件及信息技术投入、科技交流、技术咨询、成果汇编和资料编印等。
(十四)项目资金实施竞争性分配,实行以奖代补方式, 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区和上级关于项目的补助政策,其中:
1.一般性项目
投资额5万元以下的,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度。
2.重点项目
(1) 区本级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高于30万元;省市以上项目按照下达补助金额实施,区级补助和省市级补助不可重复享受。
(2)项目实施内容中,基础(沟、渠、路、坎、房等)及设施投资额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且基础及设施补助比例不高于50%。省市项目有相应批文或管理办法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十五)对未按计划组织实施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以及提供虚假材料及数据造假等的项目实施单位,区农业农村局、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相关规定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报告,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
(十六)上级补助资金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七)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原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印发的《杭州市富阳区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富农〔2020〕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或下载附件)
富农〔2024〕14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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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 1358800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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