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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新材料科创高地促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更好地引导和推动重点新材料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应用,现就做好2024年度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工作通知如下:
申报对象
《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年版)》中,产品符合《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3 年版)》,且在2023年9月5日至2024年9月4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投保产品全部交付用户使用、保单正式生效并在保单有效期内全额交付保费的首批次新材料生产企业。
申报保险补偿产品
及承保公司
1.申报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属于保费补贴范围。申报保费补贴的投保产品累计销售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2.已获得国家保费补贴的首批次新材料、已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所用的材料,不再重复享受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首批次新材料应用奖励与保险补偿不得同时享受。
3.承保保险公司须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保费补偿
1.省财政对新投保新材料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国际、国内和省内首批次新材料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90%、80%和70%给予保险补偿,续保产品按首年度实际补贴比例逐年递减10%给予保险补偿。年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国际、国内和省内首批次新材料的分档,按《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年版)》分档确定。
2.投保新材料产品应根据材料成熟度、潜在风险情况、应用领域等确定合理的责任限额。
其他要求
请各投保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网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申报,于2024年9月26日前对照附件要求上传有关材料。
联系人:余杭区经信局有机更新科 林婷、夏瓅
电话:89515945、89388319
附件:
2024年度省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申报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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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余杭工信
项目申报或政策文件详情请咨询:
昌女士 18058157735
陈先生 1358800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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