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次新材料是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引进吸收等方式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技术领先优势,能打破现有市场垄断,且尚未在市场取得显著业绩的新材料产品。
(一)基本要求
1.申报单位在余杭区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区内从事新材料研发及生产业务。
2.产品技术成熟度达到《新材料技术成熟度等级划分及定义》7级及以上且已实现商业销售。
3.产品具有经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证的检测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成员单位,或是经用户单位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对于国家有特殊许可要求或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报单位须取得相关资质。
4.产品具有国家一级查新资质单位近两年内出具的查新报告。
5.产品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技术水平。
6.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7.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产品不予认定: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碳排放强度未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近三年已获得首批次新材料认定,且无重大技术突破的。
(二)国际、国内首批次新材料附加要求
1.国际首批次。产品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技术水平国际先进且打破垄断,能实现对国际一流企业产品的同准水平进口替代,并且在主要应用领域获得了国内外知名用户单位的认可或是重大工程的商业化销售业绩。
2.国内首批次。产品技术水平国内领先或打破垄断,能实现对国际一流企业产品的降准水平进口替代,并且在主要应用领域获得了国内知名用户单位的认可或是重大工程的商业化销售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