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有关说明,《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据介绍,2009年施行的《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对于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相关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
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将《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修订)》列为2021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修订草案》共十章75条,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删除4条,新增36条,修改39条。
《修订草案》明确了科技创新活动主攻方向,完善了创新活动全链条支撑体系,健全了科技创新主体激励机制和科技创新保障政策措施;同时,加强与民法典等国家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衔接。
小新了解到,《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增设了“科技创新承载区”专章,要求优化科技创新空间布局,建设西部(重庆)科学城、两江协同创新区和广阳岛智创生态城,引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提质发展,推动“一区两群”协同创新,并明确了市政府在承载区建设中的职能职责。
《修订草案》针对重庆基础研究缺乏原始创新重大科技成果、缺乏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人才队伍建设有待提升等问题,新增“基础研究”相关规定。
明确各类创新主体发展基础研究的职能职责,强调政府建立市自然科学基金、布局建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保障财政稳定投入、完善基础研究评价机制等职责,要求高等学校加强培养基础研究人才。
建立市级财政基础研究项目资金稳定增长机制,鼓励多方主体通过捐赠、建立基金、联合实施项目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力争实现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的突破,力求在国家基础研究领域占有一席之地。
《修订草案》针对重庆产业链上中下游融通创新不畅、产业链和创新链融合有待加强等问题,聚焦电子信息、智能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领域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确保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牢牢把握发展和安全的主动权。
突出重庆特色,支持适合丘陵山区农机装备、重大传染病防治、消落带治理等方面的科技攻关。
鼓励创新主体组建产学研联合体、创新联盟提高协同创新组织化程度、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业链和创新链的融合。

《修订草案》针对重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不强,国有企业创新动力不足,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不突出等问题,新增“企业科技创新”专章。
强化企业创新培育服务,明确从科技型企业到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梯次、链式培育和政策服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支持组建创新联合体,鼓励领军企业牵头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分担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
明确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在加大研发投入、推进开放协同创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作出表率,加强对国有企业及负责人科技创新的考核。
激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推动“揭榜挂帅”“赛马”等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改革,充分发挥企业出题者作用,以股权和分红、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科技金融等政策布局,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激励创新。
《修订草案》针对重庆国内外一流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缺乏,人才激励保障机制不完善,人才获得感不强等问题,从“引育留用”四个方面设计了系列举措。
确立市场化为导向的按需引才机制,以“一事一议”、人才举荐等方式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突出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地位,明确规定“优化科技人才编制岗位配置管理,支持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编制用于人才引进,统筹用好高等学校编制资源”。
突出对人才薪酬福利、住房保障等全方位服务,建立“让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上”的保障机制。
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机制,推行技术总师负责制、经费包干制、信用承诺制等制度,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项目经费使用权,建立以诚信为前提的容错机制,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技人才创新氛围。
《修订草案》针对重庆科技创新资源不足、科研机构体制机制不活等问题,为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作出制度设计。
为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支持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
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前沿交叉研究、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的职能,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参与环大学创新生态圈等孵化载体建设。
促进体制机制改革,鼓励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为重庆科研院所发展提供新路径。
来源:重庆日报 华龙网 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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