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20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九类项目
近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支持项目有以下九类:1.企业上云服务项目;2.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3.中小企业创新项目;4.中小企业升级项目;5.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6.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7.企业融资附加费用奖补项目;8.专精特新企业贷款贴息项目;9.上海中小企业海外中心项目。申报单位须登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在线填报并按要求提交电子材料。
天津市印发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项目申报通知
近日,天津市商务局与财政局印发2020年天津市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能够在支持范围内获得补助:1.在天津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按照有关规定已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并办理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3.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4. 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第一次申报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第二次申报时间:2021年1月1日至1月31日(需确认2020年进出口额的企业请于该时间段申报)。
湖北省发布关于湖北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印发《陕西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
陕西省2020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开启
青岛出台“17条”深化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重庆出台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0年1月6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降低社会融资实际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0年1月6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降准是全面降准,体现了逆周期调节,释放长期资金约8000多亿元,有效增加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的稳定资金来源,降低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的资金成本,直接支持实体经济。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1月4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有效发挥理财、保险、信托等产品的直接融资功能,多渠道促进居民储蓄有效转化为资本市场长期资金。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房地产金融监管要求,防止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抑制居民杠杆率过快增长。
国务院常务会确定促进制造业稳增长的措施
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召开,会议指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制造业具有基础性支撑作用。会议决定,推动降低制造业用电成本和企业电信资费,全部放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鼓励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股权投资、债券融资等更多向制造业倾斜。
全国财政工作会议部署2020年财政工作主要任务
12月26日,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召开的,会议提出了2020年财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初步安排,并部署了财政工作主要任务。会议明确,要着力推进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坚持巩固、增强、提升、畅通的方针,发挥好财税政策的结构性调控优势,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提高经济整体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研究建立与支持创新相适应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成本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支持科技创新,健全鼓励支持基础研究、原始创新的体制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做好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一、1月、6月、7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5日为星期六,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7日。
三、3月15日为星期日,3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3月16日。
四、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六、8月15日为星期六,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七、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八、11月15日为星期日,1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部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进一步简化 办理时间进一步压缩
为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通知》提出,2020年6月底前,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全部实现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首次办税时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同时,《通知》提出了以下“五减”措施:减事项;减表单;减资料;减流程;减操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出台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分为总则、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附则四章,共28条。《办法》明确,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统筹 责编 / 吴 陈
视觉 /卫菁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