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日前发布,拟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
《通知》提出,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
《通知》还提出,完善跨境贸易开放政策,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
另外,《通知》明确,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非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外债等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通知》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范畴;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进一步丰富跨境投融资产品和汇率风险管理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按照展业原则做好客户尽调,利用科技手段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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