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综合保税区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公告
政策背景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支持综合保税区内发展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海关总署于今年10月出台《海关总署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
保税货物租赁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租赁企业和承租企业以综合保税区内保税货物为标的物开展进出口租赁业务。
租赁企业:指在综合保税区内设立、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或其项目子公司。
承租企业:指与租赁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境内区外企业。
注意事项:租赁企业需设立电子账册,如实申报货物进、出、转、存情况;租赁货物进出综保区时,企业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租赁货物自进入境内(区外)至办结海关手续期间需接受监管。
合约到期处理
退回租赁企业:承租企业将货物复运至综合保税区,并按要求申报。原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代码“1523”)的货物期满时申报为“退运货物”(代码“4561”);原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的货物期满时仍申报为“租赁不满一年”。
办理留购:承租企业需申报进口货物报关单,许可证件项下货物无需重新出具。
资产交易处理
承租企业不变的情况下:凭变更资料向海关备案,根据实际选择申报方式。
区内租赁企业间资产交易:承租企业及变更前租赁企业办理退运回区手续;租赁企业办理货物流转手续;承租企业及变更后租赁企业办理出区手续。
与境外企业资产交易:可采取形式申报、货物不实际进出境的方式办理手续,运输方式填报“其他”(代码“9”)。
重大利好措施
1. 租赁货物应实际进出综合保税区,但对大型设备(如飞机、船舶等)可实施异地委托监管。
2. 海关认为必要时,承租企业需提供税款担保,也可使用《海关租赁货物保证书》办理手续。
上述措施有助于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定义:指指定交割仓库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作为交割标的物的销售方式。
可交割品种:经批准的期货品种,如铜、铝、原油、铁矿石、20号胶等。
合格仓库条件:具备期交所认可资质,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拥有符合海关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系统,具备专门管理场所和设备,并通过设立电子账册开展业务。
期交所要求
1. 仅能在批准的交易场所开展。
2. 与海关实现联网,实时提供相关电子信息。
3. 将开展业务的品种及指定仓库向海关总署备案。
交割流程
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参与期货保税交割时,应向海关申报并在备注栏注明“期货保税交割货物”。
交割完成后:
1. 提货出境时,交割仓库凭交割单证向海关办理出境申报。
2. 提货至境内(区外)时,收货人凭交割单证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并缴纳税款;提货至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按保税间货物流转向海关申报。
3. 申报时应在备注栏注明“期货保税交割货物”及结算单号。
标准仓单质押
仓单持有人开展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时,需委托交割仓库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特别注意:
1. 交割仓库应对货物做质押标记。
2. 解除质押时需申请办理解除备案,同一质押合同项下的仓单不得分批解除。
3. 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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