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详解


政策概述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的货物经“二线”内销时,可按进口料件或成品的实际状态征收关税[1]。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则依据成品照章征收。
通常情况下,综合保税区内销货物若按照成品征税,可能导致税负较重。为降低企业税负,国家推出选择性征收关税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等改革措施[2]。
自2011年起,该政策率先在横琴新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实施,随后逐步扩大至多个自贸试验区及综合保税区[3]。
税款计征原则及公式
按成品内销
企业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即成品)缴纳税款,涉及反倾销、反补贴或贸易保障措施时,还需缴纳相关税款及保证金。
按料件内销
若选择按料件征税,则关税按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并补缴缓税利息,消费税和增值税按成品缴纳。
实操案例分析
以某电子加工制造企业为例,其成品完税价格为120万元,关税税率为20%;核心料件A完税价格为50万元,关税税率为2%,其他料件税率各异。通过计算可知:
- 按成品纳税,税款合计约为42.72万元。
- 按料件纳税,税款合计约为18.651万元。
由此可见,选择按料件征税可显著降低企业税负[4]。
申报流程
1. 保税核注清单
企业在“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中填写相关信息,选择“A-选择性征关税”类型。
2. 报关单
根据进口报关单填制规范录入商品信息,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征免性质为“选择征税”。
3. 核放单
完成核放单录入后,货物即可出区进入国内市场。
文 / 王刚 邓怡(青岛海关)
文章来源于《中国海关》杂志20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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