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跨境电商行业合规指引(试行)发布
多部门联合制定,助力行业健康发展

近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委员会、广州市商务局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广州市跨境电商行业合规指引(试行)》。
这是国内跨境电商综试区首个多部门联合发布的跨境电商合规指引。该指引分为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和其他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五类市场主体,从正面引导和反面禁止两个角度提出针对性指引。

图源:广州市商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规范跨境电商业务,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效力】适用于广州市各类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不具强制性。
第三条 【基本原则】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应遵循依法有序、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第二章 跨境电商业务合规控制
第一节 跨境电商平台
- 第四条 【备案和登记】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及海关信息登记或备案手续。
- 第五条 【信息系统建立及单证保管】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并保管交易数据。
- 第六条 【准入资质审查】对入驻平台的相关方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
- 第七条 【信息公示及亮照经营】在首页持续公示主体信息。
- 第八条 【商品质量管理及消费者保护】建立商品质量安全和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 第九条 【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 第十条 【反不正当竞争】不得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二节 跨境电商企业
- 第十五条 【备案和登记】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及海关信息登记或备案手续。
- 第十六条 【商品质量管理及消费者保护】承担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 第十七条 【合规申报】如实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
-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保护】降低产品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第三节 物流企业
- 第二十条 【备案登记及资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及相关资质。
- 第二十一条 【信息系统建立及单证保管】建立物流跟踪系统并保管数据。
- 第二十二条 【合规申报】如实向海关监管部门实时传输电子信息。
第四节 支付企业
- 第二十六条 【备案登记及资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及海关信息登记或备案手续。
- 第二十七条 【单证保管】记录和留存支付信息。
- 第二十八条 【合规申报】如实向海关监管部门实时传输支付电子信息。
第五节 其他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
- 第三十二条 【备案登记及资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及相关资质。
- 第三十三条 【合规申报和税款代收代缴】要求查验原始数据并如实申报。
第三章 跨境电商业务合规管理体系
- 第三十五条 【合规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来防范合规风险。
- 第三十六条 【合规责任人】跨境电商业务最高管理者是合规第一责任人。
- 第三十七条 【合规管理部门】鼓励设置专门的合规管理部门。
- 第四十三条 【违规行为上报机制】建立内部违规行为上报机制。
第四章 附则
- 第五十二条 【基本概念】定义了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等相关概念。
- 第五十三条 【指引的解释】本指引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来源:广州市商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