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简称“MAS”)和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简称“ACRA“)联合发表声明,正式推出VCC框架。VCC架构可媲美世界重要投资基金中心(如开曼群岛和卢森堡)的企业基金结构,而新加坡作为全球金融中心和投资基金中心的地位也将借此得以提升。
VCC是可变动资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y)的简称,是除了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和单位信托以外,一种全新的新加坡基金架构。简单来说,一间可变动资本公司类似于一个自由流动的资金池。可用于传统和另类基金策略,包括开放式和封闭式投资基金。相对于传统的公司形式,VCC具有灵活度高、可享受税务优惠甚至免税的优势,VCC的推出提供了更具吸引力的结构方案,具有如下特点和优势:
#可设立为单体公司基金,也可以注册为包含多个子基金的伞形基金结构,在后者情形下子基金之间的资产和负债相互隔离;
#各子基金可以共享一个董事会并使用相同的服务提供商,包括相同的基金经理,保管人,审计师和行政代理人。另外,某些行政职能也可以合并操作,例如召开股东大会和准备招股说明书等,可同时发行封闭式基金(如私募股权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如对冲基金);
#为传统策略和替代策略提供合适的公司结构,满足了包括传统投资管理人和另类投资管理人在内的新加坡基金管理界的多样化需求;
#无需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且无需公开股东名册,VCC股东名册不必公开,但是应根据要求向公共机构披露,以进行监管,监督和执法。这种安排考虑到投资者对隐私的需求,并且与其他主要基金管辖区(例如英国和爱尔兰)的惯例保持一致;
#允许现有新加坡境外的公司制基金可以转移至新加坡并注册为VCC。VCC框架法案出台之前,只有海外注册的普通公司型基金可以迁移至新加坡,同时伴有一系列的限制与条件,新的框架支持更多类型的海外注册基金迁移并重组为V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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