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合同是保障商业交易安全与实现合作目标的核心法律工具。然而,随着交易结构日益复杂、行业法规差异扩大以及信息不对称加剧,签约前审查不到位极易引发履行争议,甚至威胁企业生存发展。因此,严谨、专业的合同审核至关重要。
除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外,合同审核还需前置构建争议解决策略,为高效化解潜在纠纷奠定基础。本文将聚焦争议解决视角,结合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系统梳理合同审核的关键要点与实操策略,助力企业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合同有效执行。
二、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的合法性与资质直接决定合同效力及可执行性,是审核的首要环节。
(1)当事人资格与授权
须核实签约方是否具备法定民事行为能力或合法设立资格,并确认签署人已获有效授权。例如:
- 公司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否则相对人明知无决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转贷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的除外。
相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1条;《民法典》第683条。
(2)经营许可和资质
对特殊行业主体,须核查其资质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
- 供应商合同:资质缺失可能导致交付延误或服务不达标;
- 建筑工程合同:需验证建筑资质、施工能力与安全记录;
- 技术合作协议:须确保合作方具备合同约定的技术能力;
- 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委托方须严格核查受托方是否持有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特殊行业的合规性审查
针对金融、矿业、土地开发等强监管行业,应重点比对行业法规,确保主体资质与合同内容均符合强制性要求。
(4)合同约定的主体变更
如涉及主体变更,须核查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变更程序、生效条件及责任承担方式,避免履约不确定性。
三、合同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144、146、153、15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虚假意思表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或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等情形,均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实践中,以下行业场景属“高危无效”风险点,需重点核查:
(1)私募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刚兑”条款因违反风险自担原则,通常被认定无效。
(2)资管业务
《资管新规》禁止金融机构承诺保本保收益;过渡期后仍作此类承诺的,相关条款效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矿业开发
未取得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即签订矿产资源合作开发合同的,可能被认定无效。
(4)农村土地承包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让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可能无效。
(5)国有土地开发
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出让方,或合作开发双方均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合同可能无效。
(6)建设工程
承包人无资质、挂靠、应招标而未招标、违法分包等情形,均可能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7)期货经纪
无期货业务资格主体从事期货经纪,或客户不具备交易主体资格的,合同可能无效。
(8)外商投资
投资负面清单禁止或限制领域且未获准入许可的,投资合同效力可能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受损。
(9)股票配资
未经特许许可的平台与投资者签订的配资合同,以及变相经纪业务协议,普遍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综上,合同效力审核必须紧扣行业监管红线,必要时应引入专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规避无效风险。
四、核心商务条款:权利与义务条款
权利义务条款是合同争议高发区,尤其需警惕表述模糊、责任不清、逻辑冲突等问题。
真实案例一:“以股权为限”与“以股权价值为限”
在投融资对赌条款中,二者表面相似,但法律后果差异显著:
- “以股权价值为限”:责任上限取决于股权估值,但未明确估值时点、方法及主体范围,易引发解释争议;
- “以股权为限”:责任对象为股权本身,不随估值变动,确定性强,但变现金额可能浮动。
实务中,若仅约定“以股权价值为限”,却未界定估值基准(如签约日、回购触发日、评估日或执行拍卖日)、计价方式(尽调估值、司法评估或市场交易价)及责任分配机制(对单个投资人还是全体投资人整体封顶),将导致仲裁庭自由裁量权过大,结果高度不确定。
真实案例二:义务主体约定不明
某煤炭资产收购协议约定:“A公司申请成为整合主体获市政府批准后7日内支付二期款。”但未明确申请义务主体。法院认定:该条件成就责任无法归责于转让方,反因受让方未主动申报、未依政策升级煤矿,构成合同解除主因。提示:涉行政审批条款必须清晰界定申请主体、配合义务与违约后果。
五、重点法务条款:争议解决及送达条款
1. “午夜条款”的重要作用及审阅要点
争议解决条款常被忽视,却直接决定纠纷处理成本、效率与结果。因其多于谈判尾声仓促敲定,故称“午夜条款”。完善该条款可显著降低争议风险并提升解决质效。
(1)优先采用权威仲裁机构标准条款
《仲裁法》第16条明确仲裁协议须含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实践中,“病态仲裁条款”频致无效或效力争议,例如:
- 约定不存在的机构(如“英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被最高法认定无效;
- 名称错误但可合理推定(如“新加坡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虽最终被认定有效,却耗时超一年半,严重拖累维权进程。
建议直接援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北京仲裁委员会(BAC)等机构发布的标准条款,确保效力稳定。
(2)确保多份关联合同间条款一致
投融资、建设工程等复杂交易常签署投资协议、股东协议、章程等多份文件。若主要合同约定仲裁、支付合同未约定或约定诉讼,易引发管辖权争议,导致多头应对、资源分散。所有关联文件应统一争议解决方式并明示相互关系。
2. 送达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审阅要点
有效送达是通知生效、期限起算、程序启动的前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同中明确、可操作的送达条款具有重要实务价值。
(1)送达方式
须列明有效方式,如中国邮政EMS、电子邮件(注明接收邮箱)、传真等,并排除不可控渠道(如微信、短信)。
(2)送达地址
须逐一载明各方注册地址或指定联系地址;多方主体可约定共用地址,便于时效统一认定。
(3)送达时间
应明确视为送达的时点,如EMS签收次日、邮件发送后24小时、传真成功传输后即时等。
(4)代理送达
法人主体宜指定法定代表人或法务负责人为送达代理人,并留存身份证明备案。
(5)送达变更
须约定书面通知方可变更,且新地址自对方签收通知之日起生效,防止单方随意更改导致失联。
一份严谨的送达条款,是合同全程高效履行与争议有序解决的基础保障。
结语
合同审核不仅是法律合规审查,更是商业风险预判与利益平衡的过程。需立足行业特性、结合司法实践,全面识别主体适格性、效力安全性、权利义务匹配度及争议解决可行性等关键维度。对于复杂交易,务必引入专业法律顾问协同把关,确保合同合法、公平、可执行,为企业稳健经营筑牢法律防线。
*文章内容截取自北京大学出版社2025年出版的《律师之道(三):从入行到进阶》一书。
作者:蔡黎,君合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组合伙人;赵慧丽,君合北京办公室合伙人。
特别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君合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