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调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进行调整。
一、新增部分钢铁产品纳入目录
本次调整将部分钢铁产品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具体品目详见附件。
二、出口许可证申领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上述钢铁产品,须凭出口合同及生产商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申领出口许可证。
许可证签发分工如下:
- 在京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由商务部许可证局签发;
- 其他企业: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或指定副省级城市(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签发。
未尽事宜按商务部、海关总署2024年第65号公告执行。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部分钢铁产品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