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修改部分规章涉及保税仓库管理规定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63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进行调整。以下是主要修改内容:
一、条款修改要点
- 第五条:将“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修改为“下列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 第八条:将第一项“(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修改为“(一)取得经营主体资格”。
- 第十五条:删除“接受海关培训”的要求。
- 第十七条:明确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名称、主体类型以及保税仓库名称等事项变更的办理时限和流程;新增保税仓库变更地址、仓储面积(容积)等事项需提前申请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调整出库手续描述,明确已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应在规定时限内提离保税仓库,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期。
二、新增条款
- 第三十条:新增对收发货人未及时提离已办结海关手续保税仓储货物的处罚规定。
- 第三十三条:明确海关对保税仓库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供稿单位:企业管理和稽查处、塘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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