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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涯科技IPO已回复第二轮问询,国泰海通保荐

视涯科技IPO已回复第二轮问询,国泰海通保荐 最新IPO
202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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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新IPO发现,2025年12月14日,上交所官网显示,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视涯科技)科创板IPO第二轮问询回复已挂网,保荐机构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最新IPO发现,20251214日,上交所官网显示,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视涯科技)科创板IPO第二轮问询回复已挂网,保荐机构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以下为招股书及问询内容摘录,最新IPO将持续关注视涯科技IPO进展!

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是全球领先的微显示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核心产品为硅基OLED微型显示屏,并为客户提供包括战略产品开发、光学系统和XR整体解决方案等增值服务。公司是全球首家基于12英寸晶圆背板实现硅基OLED微显示屏规模量产的企业,也是全球少数具备硅基OLED“显示芯片+微显示屏+光学系统全栈自研能力的科创企业。

公司在我国硅基OLED产业链中占据重要位置,发挥关键作用。公司是工信部确定的国家新型显示产业链引领企业,并受委托对硅基OLED产业牵头承担标志性产品攻关等任务,提升新型显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公司坚持自主可控,在自身不断进行关键技术及工艺攻关的同时,持续培育国产装备和材料供应商,推动上游供应链多元化。

公司主要产品及服务情况如下:

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轮问询内容

1.关于技术与市场格局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1)微显示技术一般应用于 XR 设备等近眼显示领域, 2021 年至 2024 年全球 XR 设备销售额自 372.3 亿元波动下降至 318.9 亿元;(2) 传统显示技术通过定向加强形成 Fast-LCD、LCoS、AMOLED 技术应用于微显 示领域,目前 Fast-LCD 在 VR 领域仍占据主导地位,下游头部企业 Meta 主要采 用 Fast-LCD;硅基 OLED 在 AR 领域出货量占优,硅基 LED 在信息提示领域进 行差异化竞争,LCoS 在硅基 LED 全彩规模化量产前将在 AR 领域占据一定份额, Meta 近期推出的产品即采用 LCoS 方案;硅基 OLED 技术将占据传统专业领域 中的高端领域,传统显示技术仍将在中低端市场保有相应份额;(3)显示面板行 业以传统显示收入为主的索尼、三星、京东方等龙头企业占据主导地位,硅基 OLED 行业发行人与索尼市占率占优,但云南奥雷德、索尼、三星、京东方等还 布局有硅基 LED、LCoS 技术、AMOLED、Fast-LCD 等微显示技术。 

请发行人披露:(1)公司主要下游客户使用不同技术路线显示屏情况,新拓 展客户及潜在客户中技术路线转向硅基 OLED 情况,相关显示屏的主要来源及 供应商情况,进一步说明微显示行业的竞争格局及发行人的市场地位;(2)2021 年以来全球 XR 设备销售额波动下降的原因及对硅基 OLED 市场规模的影响,存 在技术局限但 Fast-LCD 仍占据市场主流的原因,未来 XR 设备市场空间和硅基 OLED 路线占比将大幅增长的依据,结合微显示行业不同技术路线的市场规模、 迭代发展趋势等,说明技术路线竞争对发行人未来市场空间的影响;(3)国内其 他厂商在硅基 OLED 领域的产品研发进度和产能建设情况,结合硅基 OLED 的 行业门槛和技术壁垒、下游需求的变动趋势、技术路线竞争等因素,分析硅基 OLED 未来的市场格局和产能供需情况变化趋势,发行人所面临的竞争风险和募 投产能消化风险。 请保荐机构简要概括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客户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1)公司与客户三签订产能保证协议,并已收到客户三 支付的预付款项;(2)公司及关联方奕瑞科技现有产能不足以达成客户三所需的 出货数量,为实现客户三订单,公司及奕瑞科技均需通过大规模投资产线建设补 足产能缺口;(3)2025 年 1-6 月,公司对主要客户客户一、客户五、客户二等的 销售金额下滑,行者无疆、杭州灵伴、深圳中科等客户因经营业务调整、产品更 新换代等原因,未持续采购发行人产品。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在手订 单金额为 2.91 亿元。 

请发行人披露:(1)发行人未来向客户三供货相关产线的建设进展及未来 安排,是否能够如期达到产能协议约定的供货需求;(2)晶圆背板生产所需的 主要技术与核心工艺,奕瑞科技目前对晶圆背板生产技术的掌握情况、技术来源, 是否向发行人独家供货,能否实现对产能协议所需晶圆背板的有效稳定供应;(3) 发行人现有及新建产线与产品尺寸是否存在对应关系、能否按照下游客户需求调 整不同尺寸的产能分配;说明若客户三无法履行产能保证协议,发行人对于新建 产线是否具有充足的产能消化能力、相关产线是否存在减值风险以及对未来业绩 的影响;(4)发行人主要客户 2025 年 1-6 月采购金额下降的具体原因,后续合 作计划及订单签署情况;结合发行人主要客户需求变动及其向上下游产业链拓展 情况、客户产品迭代速度及持续采购需求、在手订单及同比变动情况等,说明发 行人客户需求的稳定性及未来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简要概括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经营业绩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1)虽然公司与部分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约定有验收条 款,但对于硅基 OLED 微型显示屏、光学系统和 XR 整体解决方案业务,客户在 收货时仅需对产品类型、数量、外观等进行查验,无需进行实质验收,以签收确 认收入;(2)发行人与客户三签订协议约定 NRE 事项的业务实质系战略产品开 发业务,项目实现交付时,确认相关项目收入,并同步结转对应合同履约成本中 归集的各类成本费用;(3)报告期各期,公司 0.6 英寸微显示屏的销售毛利率低 于其他主要尺寸;(4)报告期各期,硅基 OLED 微型显示屏的单位成本构成中 制造费用占比分别为 33.53%、36.03%、38.62%和 45.51%;报告期内公司产能瓶 颈为强微腔阳极工艺段,产能利用率为 70.28%、73.70%、92.03%和 98.92%,逐 年增长。 

请发行人披露:(1)公司与客户合同约定有验收条款但以签收方式确认收入 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客户、产品、收入金额等,结合验收条款的具体内容及实 际执行情况,说明以签收作为确认收入时点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 定和行业惯例;(2)NRE 事项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对应关系,报告期内涉及的客 户、合同金额、交付内容、已发生成本费用归集金额、确认收入金额及确认时点 的准确性,是否构成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发行人投入金额是否计入研发费用, 结合前述情形说明相关收入确认方法及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相关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3)不同尺寸微显示屏的布局逻辑、 具体应用场景和客户需求差异,0.6 英寸微显示屏毛利率低于其他尺寸产品的具 体原因;(4)结合报告期内新增折旧摊销规模、产销量增长摊薄、瓶颈工序和其 他工序相关设备的满载率等情况,说明产能利用率逐年增长情况下硅基 OLED 微型显示屏单位成本中制造费用占比逐年增加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简要概括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采购与存货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1)2025 年 1-6 月,公司同时向云英谷及其经销商恒盛 通采购晶圆背板,恒盛通为发行人第一大原材料供应商,向恒盛通采购金额超过 其销售收入的 50%;(2)报告期各期末,库龄超过一年的存货金额为 706.18 万 元、2,237.58 万元、6,421.64 万元和 9,696.93 万元,期后领用或处置比例分别为 86.41%、87.63%、19.78%和 9.68%,主要系原材料和库存商品;(3)库龄超过一 年的原材料主要为 0.72 英寸的晶圆背板,最初计划应用于 XR 领域,后因下游 需求变动,拟调整为热像领域。库龄超过一年的库存商品主要源于 2023 年度的 备货,一方面,微显示屏基本无保质期限制,公司会适当备货;另一方面,受客 户需求变动影响,特定批次的产品销售未达预期;(4)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的 跌价计提比例分别为 0.60%、0.23%、1.42%和 2.42%,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5)报告期各期,特定非功能性缺陷的半成品金额持续上升,占当期半成品的 比重分别为 55.47%、62.27%、80.34%和 83.38%。该类产品仍具备完整使用价值, 不存在功能异常及可靠性问题,但会在进一步生产过程中影响产成品转化率,其 对应等级产品的市场仍待培育,目前无法大规模销售。该非功能性缺陷半成品源 于特定工艺环节的人工操作所产生,为现有生产模式下难以完全避免的环节。 

请发行人披露:(1)2025 年 1-6 月同时向恒盛通和云英谷采购的原因;(2) 报告期各期库龄超过一年的晶圆背板尺寸构成、原计划用途与意向客户,下游需 求变动原因,结合热像领域主要客户及其需求变动情况,说明相关原材料的期后 耗用情况;晶圆背板及其他主要原材料是否存在保质期,原材料跌价准备计提比 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合理性、计提是否充分;(3)库龄一年以上库存商品的 尺寸构成、对应客户,特定批次产品销售未达预期的原因,结合市场需求、技术 迭代、同类竞品竞争等情况,说明相关产品是否存在被迭代或滞销的风险,相关 存货的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非功能性缺陷半成品的主要缺陷类型、对应 金额,报告期内金额及占比持续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工艺改进情况及未来相关 比例变动趋势,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简要概括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5.关于股权变动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因员工强制跟投制度,2020 年 月南京招银向发行人 增资实际由余国铮等 人出资,其中连素萍、刘超、郭孟焕、王博分别通过张浩、 李一钦代持合伙份额;2025 年 月,上述 人向新弘达增资,增资资金用于新 弘达承接南京招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代持关系据此解除。 

请发行人披露:结合南京招银股权代持形成及解除情况,说明发行人股权代持是否彻底解除,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股份权属清晰要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简要概括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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