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政策解读
一文读懂收汇要求、材料准备及注意事项
税务部门在开展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评估及日常检查时,可根据需要核查出口货物收汇凭证。针对纳税人普遍关注的出口退税收汇问题,现就相关政策要点进行梳理说明。

1. 什么是出口收汇?
出口收汇是指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收到境外客户支付的外汇款项后,按规定将外汇转入企业账户的过程,属于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环节。
2. 出口退税收汇时间要求
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前完成收汇。若未能按时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情形的,可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视同收汇处理。因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申报截止日的,应于合同约定收汇日前完成收汇。
3. 需要报送收汇材料的情形
并非所有出口企业均需在申报时提交收汇材料,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1)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企业,在申报时须报送收汇材料;
(2)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日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时应报送收汇材料;
(3)被税务机关查实收汇材料虚假或冒用的,自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申报时须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无需在申报时提供收汇材料,但需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依法核查时,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4. 需准备的举证材料
收汇材料包括《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和相应举证材料。已收汇的,提供银行收汇凭证或结汇水单;采用人民币跨境结算、委托出口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收汇的,可提供人民币收款凭证;视同收汇的,按《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准备对应证明材料。
5. 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1)合同约定收汇日在申报截止日后,但未在约定日期前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条件;
(3)未按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对于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的出口货物,应补正材料后方可申报退(免)税。已申报退税的,应在次月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当期退税额不足冲减的,需补缴相应税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审核:江苏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