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明确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申报要求
详解备案、申报及价格确定全流程操作规范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
(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731333/index.html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长期贸易合同采用公式定价方式,如原油、黄大豆、铁矿砂、铜矿砂等大宗商品交易普遍使用该模式。本文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系统梳理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的定义、适用条件、备案申报流程及关键注意事项。
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数值约定价格,而是通过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结算价格为买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款总额。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在货物运抵境内前或保税货物内销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 结算价格取决于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
- 自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可依据合同确定结算价格;
- 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相关规定。
纳税义务人应在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向申报地或企业备案地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简称《备案表》),如实填写信息。海关在收齐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
若申报时已能确定结算价格,则无需提交《备案表》。
需提供:
- 进口合同或协议(含长期合同);
- 定价公式的作价基础、计价期、结算期、折扣、成分含量、数量等要素说明,以及进境关别、申报安排等;
- 其他相关说明和资料。
注意事项:
未事先备案的,应在首批货物申报时补办;合同变更的,应在变更后首批货物申报前向原备案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若结算价格不能确定而以暂定价格申报,应办理税款担保。企业可申请海关先按暂定价格征税并放行货物,同时对差额部分收取担保(可选择全额或差额担保),以便及时取得税单用于增值税抵扣。
申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勾选报关单“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并在备注栏准确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
若6个月内无法确定结算价格,海关将依据《审价办法》等相关规定审定完税价格。经申请并获海关同意,结算期限可延长至9个月。
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30日内,纳税人应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包括将“暂定价格确认”调整为“否”等,并完成税款缴纳及其他海关手续。结算价格确定日为卖方出具最终结算发票的日期。
注意事项:
若最终价格低于暂定价格且企业不申请退税,需提交不退税声明;如需退还保证金,应在海关完成修改后提供收款证明。
涉及成品油的,应按公告附件公式换算第一、第二法定数量;零售包装成品油申报时,第一法定数量为扣除包装后的液体重量,不得扣除含水量。

进口报关单需在“价格说明”类栏目勾选“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并在备注栏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单一窗口界面如下图所示:

凡合同中未以明确数值定价,而以公式确定结算价格的,无论结算价格是否可确定,均应填报“是”。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除外)免予填报。未填或填“否”视为非公式定价货物。
仅当“公式定价确认”为“是”时需填写。若进口时结算价格未定,应填“是”;已确定则填“否”。出口及保税货物(内销除外)免填。
当“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均为“是”时,须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备案号,格式如下:
- 单一商品: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如“公式定价012021000001@”;
- 多项商品中指定项:公式定价+编号+#商品序号+@,如第二项为备案货物则填“公式定价012021000001#2@”;
- 字段间不得插入空格或其他字符,非汉字使用半角输入。
公告扩大适用范围,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且进口时价格未定的货物也纳入管理。
保税物流货物出区未发生销售的,不适用本公告,应按《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执行。
海关实行属地纳税人管理,取消备案环节的价格审核,仅对是否属于公告范围及材料完整性进行确认。
全国通关一体化下,同一合同无需重复备案。
申报时应根据情况正确勾选:若为公式定价且暂定价格,两项均选“是”;若结算价格已确定,则“公式定价确认”为“是”,“暂定价格确认”为“否”。
示例:
1. 进口铝矿砂,结算价格依据到港后检测的Al2O3、SiO2、水分含量及卸货重量确定。
2. 进口燃料油,结算价格依据到港后氮含量和盐含量检测结果确定。
不适用情形:
1. 跨国关联企业交易后续价格调整导致申报价格未定;
2. 保税货物自用出区,仍按《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确定完税价格。
来源:关务小二整理自天津海关12360热线,供稿单位:天津新港海关、关税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