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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卫萍 王思嘉 |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走私犯罪实务问题初探及风险防治对策

高卫萍 王思嘉 |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走私犯罪实务问题初探及风险防治对策 天津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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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走私犯罪实务问题初探及风险防治对策

作者简介

高卫萍,现任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四级高级法官[1]。王思嘉,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助理。

来源

《公平贸易信息月报》2023年第11期“专家观点”栏目,贸易与投资便利化促进会主办,中国海关管理干部学院承办,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协办[2]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政策规定和监管要求

我国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主要政策包括财关税〔2016〕18号、商财发〔2018〕486号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等[3]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指境内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或“直购进口”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4]

根据现有政策,单次交易限值人民币5,000元以内,年度交易限值26,000元以内,在限值内进口的商品关税暂设为0,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5]

二、跨境电商领域走私犯罪现状及新型犯罪手段

自2016年至今,全国判决生效的跨境电商走私刑事案件共44件,“刷单”方式成为最常见的走私手段,占比达76.74%[6]

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伪造消费者信息生成虚假订单、支付公司协助编造虚假物流信息;电商平台伪造消费者信息报关入境后销售;雇佣他人以消费者名义下单并回购[7]

“引流”行为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与海关系统联网对接而委托其他平台推送单证的行为[8]

三、跨境电商领域走私案件司法实务争议点探讨

对于“引流”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犯罪,实践中分为“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两种观点。坚持刑法谦抑原则,对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引流”行为宜以行政手段惩治[9]

在共同犯罪中,货主除被动接受服务外多被认定为主犯;揽货人若主动性强一般也认定为主犯;跨境电商平台的作用从“犯罪结果的获益程度”等方面衡量[10]

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走私犯罪风险防治对策

推动立法进程,明确法律监管与市场调节边界[11]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从源头遏制“刷单”走私犯罪[12]

创新海关监管方式,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服务[13]

引导企业自律,设立信用公示系统[14]

借助事前合规侦察,推动刑事风险的有效管控[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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