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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中国转让定价实践的最新发展(中英对照)

【特别关注】中国转让定价实践的最新发展(中英对照) 转让定价人
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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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特别关注】中国转让定价实践的最新发展(中英对照)摘自2021年4月27日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操作手册

中国转让定价实践的最新发展(中英对照)

第一部分:中国转让定价实践的最新发展

2.2.1 中国于1991年首次引入转让定价税制。

过去三十年中,中国税务机关持续探索提升转让定价管理水平,近十年取得显著进展。结合实践经验与国际标准,已建立起涵盖法律框架、操作指引、管理流程与运行机制的完整转让定价体系,并在各级税务机关设立专业团队。为防止利润转移、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税务机关高度重视在转让定价分析中依据事实与数据开展工作。

2.2.2 近年来,转让定价管理已成为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工作的核心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认识到,预防性措施与事后调查同等重要,由此构建了“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的反避税防控体系。该体系强调预防与调查并重,通过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避税行为,调查则作为威慑手段促进纳税人自愿合规。在“管理”方面,建立跨国企业利润水平监控机制,强化关联交易申报与同期资料的日常审核,并在调查结案后实施跟踪管理,确保企业盈利水平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在“服务”方面,通过培训与政策宣讲提升纳税人遵从度,利用单边/双边预约定价安排(APA)及相互协商程序(MAP)消除双重征税;在“调查”方面,开展独立或协同的反避税审计,规范企业及行业利润水平。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协同行动,统一执法标准,最大限度减少因程序差异导致的执法不一致。中国转让定价管理的发展可归纳为八个方面。

国内立法与实践指导

2.3.1 转让定价立法始终居于首要地位。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均包含转让定价相关条款。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是中国首次全面引入反避税制度,涵盖转让定价、预约定价、成本分摊、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规则及转让定价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等内容。2009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俗称“2号文”),成为转让定价及反避税工作的主要操作指南,为税务执法与企业合规提供法律依据。2018年8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纳入转让定价、受控外国企业及一般反避税规则。自2016年起,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新规以修订和完善“2号文”:2016年6月施行的《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落实BEPS第13项行动计划,明确国别报告与同期资料要求;《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细化APA程序;2017年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取代“2号文”中相关调查程序规定,进一步提升执法规范性与透明度。

集中审批制度保障执法统一与规范

2.4.1 中国拥有超过72万名税务人员和36个省级税务机关,确保执法统一性与标准化至关重要。

针对跨国企业在多地设立子公司可能引发的执法差异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自2015年起推行全国反避税集中管理体系,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启动或结案反避税(含转让定价)案件时须上报总局审批。该机制旨在统一审计流程、提升案件质量、强化审计力度并组织全国联动调查。2012年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内部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2〕16号)规范了从关联交易申报审核、同期资料分析、高风险企业识别、立案、审计分析、结案到后续监控的全流程。据此建立三级审核制度,实行集体审议与分级审批:首先由主管税务机关组建专案组开展调查;其次,初步评估结果需提交省级税务机关专家小组审批;对于重大或需跨区域协调的案件,则由总局召集全国专家团队进行最终裁定。2016年9月,《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税总发〔2016〕137号)进一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职责与集体审议机制。该体系有效保障了全国范围内转让定价方法选择与利润水平确定的统一性,形成全国统一的工作标准,增强税务调整的威慑力,同时通过内控机制降低执法人员的执法风险。

中国反避税管理的标准化与国际化

构建统一、高效的转让定价监管体系

2.4 反避税案件集中审核,确保执法一致性

为保障转让定价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与标准化,国家税务总局(STA)建立了全国性反避税管理制度,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反避税案件立案与结案时须向STA备案并获得批准。2012年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12〕16号)确立了三级集体审核机制:基层税务部门成立专案小组开展调查,形成初步报告后提交省级专家小组审议;重大案件则需STA组织全国专家进行最终审批。2016年,《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税总发〔2016〕137号)进一步明确各级职责,强化集体审议和内部控制,提升案件调查质量,降低执法风险,确保利润水平调整的统一性与公信力。

2.5 跨国企业利润水平监控

为强化事前监管,STA建立跨国企业利润监控系统,依托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关联申报表等数据,按年度、行业及区域进行比对分析,结合行业趋势与纳税人个体筛查识别风险。系统可触发风险预警,并支持税务机关调阅纳税人历史合规记录与绩效评估结果。通过要求企业准备同期资料,并在调查后实施后续跟踪管理,增强纳税人对转让定价政策的理解,促进自愿合规。

2.6 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

中国持续加强集团联查与行业联查,确保对同一集团或同行业企业的调查标准统一,提升反避税威慑力。近年来,已针对鞋类、计算机、高速公路建设、零售、酒店及快消品等行业开展全国性联合审计;汽车行业、奢侈品及制药行业亦被列为重点行业进行系统性分析。STA推广“收益法”应用于股权与无形资产转让等复杂案件,重点关注对外支付、股权转让等税基侵蚀风险,并加强对无形资产使用、集团内劳务及金融交易的监管,推动地域特殊优势(LSAs)的量化分析。2006年反避税增收6.79亿元,2019年达646.34亿元,增长超94倍,年均增长率41.97%。其中管理环节贡献568.72亿元,服务环节27.19亿元,其余来自调查调整。

2.7 完善预约定价安排与相互协商机制

中国已建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APA)和相互协商程序(MAP)机制,以消除双重征税、增强跨境税务确定性。截至2019年底,已与15个国家签署76个双边APA和113项MAP协议。在谈判中,中国提出的价值链分析、价值创造因素等理念获得部分缔约国认可。自2010年起,STA定期发布《中国APA年度报告》,已在OECD官网公开10期,获国际广泛好评。

2.8 拓展转让定价可比性分析数据来源

STA综合运用内外部数据提升可比性分析精准度。内部数据主要来自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增值税退税数据库,用于识别高风险企业。外部数据整合自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全国第二产业企业数据库,并引入Bureau van Dijk、标准普尔Net Advantage等商业数据库,强化分析基础。

2.9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STA积极参与联合国和OECD框架下的国际会议,系统阐述中国在无形资产、同期资料、可比性分析等方面的立场。提出的无形资产开发、地域特殊优势量化、执行决策价值贡献等概念已被纳入《OECD转让定价指南》。同时,通过与各国税务官员及跨国企业代表交流,增进互信,并与发展中国家分享中国经验,推动关于成本节约与市场溢价应用的深入讨论。

2.10 建设专业化转让定价团队

STA高度重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通过立法研讨、案例分享、OECD专家授课、专题培训(如无形资产、金融、医药行业)等多种形式提升税务官员专业能力,实现理论与实践结合。北京、江苏、深圳等地已设立反避税专职税务机构,集中专业力量开展工作。面对BEPS后时代审计与双边协商工作量上升的挑战,STA持续加大人才培养与资源配置力度,确保反避税工作具备充足人力与技术支撑。

建立转让定价专业团队

2.10.1 国家税务总局(STA)始终将组建专门的转让定价团队作为工作重点。为此,STA组织了多种形式的反避税培训,涵盖国内立法研讨、典型案例交流、参与OECD及他国专家主办的研讨会,并针对无形资产、金融服务业及制药行业的转让定价难题开展专题培训。通过课堂讲授与实践学习相结合的方式,税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显著提升。

为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管理,STA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在北京、江苏和深圳设立了专司反避税工作的税务管理机构,集中区域专业人才,专注于转让定价及相关反避税事务。同时,为应对BEPS实施后转让定价调查与双边协商工作量的增长,STA持续加大人才培养与储备力度,确保关键岗位具备足够胜任力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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