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从业人员须统一着装佩戴标志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未佩戴工作标志的现象较为常见,易影响规范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障。
多地执法案例通报
据福州日报报道,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KTV现场负责人营业期间身穿便装,从业人员未统一着装及佩戴工作标志,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处罚。
浙江金华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11月24日检查发现,某乐园歌厅6名从业人员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未佩戴工作标志。因属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整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山东淄博沂源县文化和旅游局2024年3月4日检查发现,某歌舞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工作标志。执法人员对其负责人开展行政指导,以普法、劝导、警示方式督促守法经营。
法规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同时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权利。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及其他在娱乐场所工作的人员。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供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统一着装与佩戴工作标志虽为基础性要求,却是强化治安管理、落实规范经营、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抓手。对经营者而言,合规成本低、风险规避效益高,理应主动落实。[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