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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个月,招标代理行业将发生重大变化!

下个月,招标代理行业将发生重大变化! 合规官
202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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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解析招投标代理机构合规管理新要求。
中国第一家招标代理机构成立于1984年,名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招标公司(后更名为中技国际招标公司),该机构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招标代理行业时代的开始。 代理机构作为连通整个招投标活动、提供招投标专业服务的重要主体。根据统计,全国已有超11万家招标代理机构、超100万名从业人员,对于提高招投标效率、提升招投标专业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多年来,从媒体报道中可以发现,一部分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弄虚作假、策划围串标、泄露信息、行贿评标专家等手段,违法开展业务,谋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了行业秩序。诸如“仅凭一间房两张桌便敢承接招标代理项目”、“与招标方沆瀣一气,串通围标,导致项目爆雷”、再到最近引发热议的“百度最忙五人组”事件,多个招标项目公开信息中的评委名称与百度文库中10000个百度人名的前五个名字“高度重合”,这些乱象使得社会公众对代理招标模式的公正、公平及严肃性,产生了较大质疑和争议。 10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解决行业底数不清、行为失范等突出问题,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标志着我国工程招标代理行业将进入更加规范、透明的发展新阶段。 那么《办法》的出台对招标代理行业带来了哪些重要变化? 
PART 01
 
机构设立
 2017年,《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分别修订,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要求,市场参与主体数量快速增长。 而从2026年1月1日起,则要求建立代理机构统一登记机制,要求代理机构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登记基本信息,规定了代理机构登记的内容、流程,明确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应向全社会公布,并在相关部门间实行信息共享。 代理机构对其登记的基本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在10日内自行更新。这意味着,那些靠“挂靠”、“空壳”生存的皮包公司将彻底失去生存空间。 《办法》在总则中就直接提出,代理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PART 02
 
从业条件
 《办法》对于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提出明确要求,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即虽然没有单独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建立一套专门的资质要求,但是作为代理机构,除了在机构登记时要公开人员信息外,应该能够提供出能证明其所辖从业人员具备上述能力的充分证明,比如学历、专业、工作履历、其他社会资质证书、接受培训的证书或记录等。 另外《办法》中最大一个特点就是明确提出了从业人员的八条“红线”行为,一旦触碰红线,则可能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这也就意味着代理机构不能聘用被禁止从业的人员开展相关工作,“红线”即: 《办法》第十七条 严禁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活动: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通过向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三)与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串通,规避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四)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 (五)为特定投标人或特定潜在投标人谋取中标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 (六)向评标专家行贿; (七)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 (八)其他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这八条红线其实也是招标代理行业常见腐败行为的“高压线”,覆盖了行贿、泄密、围串标、利益冲突、不正当竞争等多种违规行为。 此外,为了规避利益冲突及人员信息弄虚作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他人名义从业。代理机构不得聘用已受聘于其他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 
PART 03
 
业务开展
 招标代理机构应从尽快重新审核公司的代理合同范本,比对《办法》第十四条中要求合同中必须明确的八条事项,包括代理范围、权限、期限、项目负责人、各类收费标准、异议处理方式、资料保存、违规责任、合同解除情形等,并对本公司目前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梳理,对尚未满足办法要求或存在缺陷的情形尽快弥补整改。 本《办法》对于乙方的一个小小“福音”是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代理机构不得将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代理费用。” 作为工程实施单位,每年所缴纳的招标服务费一般是按照中标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对于公司而言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办法》的出台也希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投标人的成本,当然,因为“招标人、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句话又使得这个规定具备了一定的“灵活性”,所以其“减负”效果只能拭目以待。 这一规定也要求代理机构的收费标准的设定更加合理、清晰和透明,不该计入的“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就不能计入代理服务费中,严禁将评标专家费等转嫁给投标方,试图从源头切断灰色利益链条。这项要求建议在对招标代理进行抽查或审计时进行重点核查。 
PART 04
 
配合监管
 招标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核实以下九个方面情况: - 代理机构是否满足从业条件; - 人员专职从业情况; - 代理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 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售情况; - 招标公告发布情况; - 评标专家抽取情况; - 投标保证金收取及退还; - 中标通知情况; - 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开放协同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数字化智能化监管网络,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智慧监管。 
PART 05
 
信息共享
 《办法》在总则部分就提出了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模式,即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代理机构综合性管理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代理机构统一登记和信息公示工作;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 而实现信息共享则是上述管理模式有效的重要基础,三级信息平台联动模式是实现信息共享的重要途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为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通信息接口。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归集的代理机构业绩信息,与相关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共享。 
PART 06
 
法律责任
 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在2026年1月开始后,出现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地方监管机构将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从整改、警告、罚款、公示、禁止从业。下表则列出了主要的违反合规义务的行为和处罚规定。 此外,上述违规行为在被监管部门认定并进行处罚后,将行政处罚信息共享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同时,招标人也需要承担起主体责任,择优选取代理机构,而非仅仅依赖“指定合作”。招标委托人在遴选代理机构时,应主动通过上述平台查询入围待选的机构是否存在违规历史,尽量避免使用“黑名单”上的代理机构,并应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合规承诺函,确保自身无违规历史及在合作中严格遵守。 结语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核心是规范招标代理行业秩序、提升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与效率,进而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它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从业规范和法律责任,招标代理不再是“拼关系”的掮客游戏,而是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能力。 它能有效遏制无资质代理、恶意低价竞争、虚假招标等乱象,对代理机构的操作流程、信息披露、保密义务等作出严格要求,这能减少人为干预和暗箱操作的空间,保障投标人的平等竞争权利,提升招投标结果的公信力,建筑市场的竞争规则才能真正从“拼关系”转向“拼实力”,行业才能从 “野蛮生长” 转向 “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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